开发企业应如何正确履行交房通知义务?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2日07:47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问:我公司在开发项目竣验合格后,用刊登公告和电话联系方式通知购房人来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但部分购房人未来办理。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如因此造成逾期交房,我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刘景昆律师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开发项目竣验合格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后,开发企业有通知购房人的义务,购房人收到交房通知后,有配合办理房屋交接事宜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43条的规定,因购房人原因致使房屋不能按期交付的,自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购房人承担。但是,问题的焦点是开发企业如何正确履行自己的通知义务。 开发企业为顺利通知交房,避免出现违约或产生争议,应重视做好以下工作:一、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一种或几种既便于履行又便于取证的通知方式。“便于履行”即便于通知到达对方;“便于取证”即不仅要便于获得通知发出和到达对方的证据,而且要便于获得因对方过错而使其未收到通知的证据。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和刊登公告方式,难以达到“两便”要求。而符合“两便”要求的常用通知方式,主要有当面书面通知、挂号或快递邮寄通知、电报通知和公证送达通知。二、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特别注明各自的通讯地址,并约定因被通知人过错致使其未能收到按该地址发出的通知的,视为其已收到该通知。三、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地址和程序发出交房通知,并及时取得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未约定通知方式,则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法律解释,采用书面方式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