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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选择才会拥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2日07:47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日前,市民李女士拿着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到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起纠纷,受案处的工作人员详查了合同书后,告诉李女士不能受理此案。李女士十分不解:合同中不是明明包含有提请仲裁解决纠纷的内容吗?

  青岛仲裁委受案处工作人员对此解析:李女士的合同中虽然选择了仲裁,但她的约定是“或仲裁或诉讼”,这是一个不明确的仲裁条款,所以,仲裁委不能受理此案。

  像这样仲裁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案件,青岛仲裁委每天会接待十几起,以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居多。随着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和深入,经济纠纷也层出不穷,由于仲裁所具有的其他争议解决方式无法比拟的独特优势,已被广泛运用。但当事人因仲裁条款的约定不明确,便失去了利用仲裁解决争议的机会。

  据介绍,在合同中明确的仲裁条款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合同中可明确约定“发生纠纷,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二是格式合同中常见的争议解决条款,具体表述如下:“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有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若要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就选择第一种方式,并可注明提交青岛仲裁委仲裁。三是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后,就争议的处理达成补充仲裁协议,可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将某合同发生的纠纷,提交青岛仲裁委仲裁。

  何谓仲裁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王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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