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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的保护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3日10:07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我市一系列配套政策也于近日相继出台。那么,与原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相比,新条例和我市的配套政策有哪些新特点,它又将给失业人员带来什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在昨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对此作出了解释。

  覆盖所有用人单位

  《条例》的覆盖范围更广,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也必须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标准进一步提高

  《条例》在原有基础上将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提高到“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70%至80%确定。”我市2004年1月1日起,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364元。

  失业者享受更多待遇

  《条例》更加注重对失业人员权益的保障,失业人员可以享受以下4项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1年以上的,1年以上的部分,每满8个月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死亡的,参照当地在职职工丧葬补助抚恤标准,对其家庭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

  3、享受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可以向经办机构提出补助申请,经核实,按照其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10%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并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按照本人每月失业保险金的5%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并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因病住院,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本人或者其亲属可以向经办机构提出补助申请,经核实,给予一次性的医疗补助金,但最高限额不超过其医疗费的50%。我市规定为累计补助的最高限额不超过6000元。

  4、享受生育补助。《条例》明确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失业人员不分男女,凡是在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如果夫妻双方均失业,且在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均能领取生育补助金。

  农民合同工也可享受

  《条例》规定,实行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费,失业后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我市规定,市本级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按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确定。其他统筹地区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按不低于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0%确定。

  单位违法要双倍赔偿

  《条例》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不能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两倍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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