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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纠纷频发 孰对孰错得靠法律说话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3日10:25 贵州日报

  “我们一辈子辛辛苦苦才买回一套房子,住进去都3年多了,可到现在还没有把房产证办好。”日前,贵阳市云岩区某小区13户业主起诉房开商的案件在云岩区法院第二次开庭。他们要求房开商提供有关手续,让他们尽快办理房产证,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违约金。

  2000年6月,王先生搬进了这个小区,“我们小区的300来户业主都没拿到房产证。没有房产证,我们就不能卖房,也不能出租。可以算算我们的损失有多大。以前,大家都为房产证找过房开商,但是一直没结果。我们还想过打官司,但是怕既输官司,又输钱。直到司法解释出台了,才让我们有信心拿起法律武器。”

  去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它对商品房买卖纠纷中各种混淆不清的问题进行了规定。比如,销售广告可视为合同内容;质量不合格可退房和要求赔偿;不能如期取得房产证可要求赔偿;支持拆迁户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等。其中,还针对开发商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了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近年来,商品房纠纷已经成为了投诉热点,社会焦点。此次司法解释让这些纠纷有法可依,受到了全国购房者的广泛欢迎和积极评价。此案的原告律师吴小兰认为,在房地产开发中确实有一些不规范的操作,逾期不办理房产证就是这些不规范行为的产物,司法解释就像是购房者手中的“尚方宝剑”。

  与房产证有关的是有关司法解释的第十八条:由于买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按照这一条款,全国陆续传来房产证官司中消费者胜诉的消息。半年前,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一起逾期3年未办产权证的房屋双倍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房产商赔偿业主13万多元。日前,济南一小区的居民因办不下房产证,联合起来状告开发商,44户购房者得到了一审胜诉,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他们违约金总计100.3万元。

  我省也陆续出现这样的案例。去年底,经南明区法院调解,某房开商向贵阳市蟠桃宫某小区45位住户赔偿逾期不办理房产证违约金,累计高达近百万元。日前,这个小区的另外29位业主又向房开商提起了诉讼,他们提出的违约索赔金额达45万元左右。

  王先生也介绍,现在,小区的其他住户基本上都在观望,要是这次赢了官司,相信还会有人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作者:胡卡妮 甘甜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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