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收容车内烧死25人案开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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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3日16:28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
本报讯昨天上午,汕尾市中级法院指定海丰县法院开庭审理震动全国的“4·9”收容车内被烧死的25人国家赔偿案,昨天出庭起诉的9名死难者家属是该案的第一批索赔者。 2001年4月9日,在324国道惠东县吉隆段,海丰收容遣送站一辆收容车突然起火,25名被收容者在车厢里被烧死,经调查,起火原因是车上的被收容人员中有人纵火,引燃了车内的可燃物。随后,汕尾市检察机关对当事的海丰县收容遣送站3名工作人员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法院经两次审理后作出刑事判决,涉案的3名工作人员被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不等。 事后,死者亲属得到海丰县收容遣送站的4万元“补助”。2003年4月,先后有11名死难者亲属向汕尾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原海丰县收容遣送站)提出赔偿申请,遭到拒绝。6月11日,死难者亲属把起诉材料送达海丰县人民法院。此后,因为该案件的诉讼主体已经变更为汕尾市救助管理站,故而,开庭推迟。今年1月,死难者家属将被告变更为汕尾市民政局。主体变更后,汕尾市民政局拒签诉状,并提出管辖权异议。 昨天的庭审焦点之一是汕尾市民政局的被告主体是否适格?汕尾市民政局答辩认为,事件发生时的海丰县收容遣送中转站的工作人员是海丰县民政局下属人员,直到2003年3月21日才转属汕尾市民政局。如果原告要求行政赔偿成立的话也应该是海丰县民政局承担赔偿义务。同时,案件处理当时已协议赔偿,原告再次要求赔偿没有依据。 9名原告的代理律师广东华瑞兴律师所汪秋萍律师认为,法院确定汕尾市民政局属本案被告是正确的。因为汕尾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是由汕尾市海丰收容遣送中转站改名,两者属于同一法律主体,并正式经政府确认归汕尾市民政局直接管理的。因此,应由汕尾市民政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费用。(广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