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辩证看待金华卖淫嫖娼分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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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5日11:10 大华网-特区青年报 |
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在所辖区域内推出新的细化裁量标准,确定卖淫嫖娼界限,规范执法行为,给公安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标明“刻度”的尝试确实值得肯定。但在肯定其改革基本思路和有益尝试的同时,笔者也认为,对金华市公安局的做法要辩证看待,特别不能引起各地竞相效仿,因为它也有明显的缺陷和不足。 从这个分级标准的制定主体和效力看,金华市公安局只是一个地级市的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它在整个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的地位效力较低,因此金华市公安局的这个裁量标准的效力也是很低的。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这个裁量标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没有“名份”的,充其量只是一个“内部规范意见”。如果遇到行政诉讼,法院根本没有义务考虑这个裁量标准。这就注定了裁量标准实际作用的有限性。 按理讲,将卖淫嫖娼行为进行分级,细化标准,给行政自由裁量权标明“刻度”的工作,至少应由国务院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即公安部进行,即使作为省级公安行政机关的公安厅也不适宜制定这样的标准。 从金华这个标准的具体内容来看,也有值商榷之处。比如将熟识的人之间的性关系完全排除在卖淫嫖娼范围之外,似乎有些机械化和简单化;对被公安机关处理过的卖淫嫖娼行为在五年内再次卖淫嫖娼的,一律进行劳动教养,有比照“累犯”处罚之嫌,是否突破法律规定,金华市公安局有没有这个权限,也值得探讨。 金华的“尝试”如能使有权机关从制度上全面规范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也许要比一味叫好更有建设性。 李克杰(法学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