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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首例性权利纠纷案审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6日04:05 人民网-江南时报

  新华社天津3月5日电张先生以某医院误诊造成其妻性器官被切除,侵犯了他的性权利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这是天津市首例性权利纠纷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性权利受损与某医院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驳回张先生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的上诉。

  张先生的妻子李某因绝经后阴道异常出血到天津市某医院就诊,被门诊医生诊断为“老年性阴道炎”,并开具外用药。4个月后,李某阴道再次出血,前往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直肠癌侵犯宫颈”,经市肿瘤医院诊疗,手术切除了直肠、阴道、子宫、卵巢等性器官。为此,某医院一次性赔偿李某5万元。但是张先生认为,医院做法并未完全弥补他的损失。于是,他将某医院推上被告席,要求某医院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万元。

  一审天津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主张的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正当合法的性权利应当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其妻因手术治疗疾病造成生殖器官被切除,张先生也丧失了与其妻正常进行性生活的可能,对他具有损害的后果。但法院同时认为,其后果与某医院对其妻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而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天津二中院认为,张妻性器官被切除与被上诉人某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是双方争议的焦点。经审理认为,天津市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张妻患的是直肠癌而非宫颈癌,且确认了被上诉人某医院首次诊疗的瑕疵并非上诉人之妻患直肠癌原因,更非导致上诉人之妻性器官丧失的主因。故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上诉,维持原判。

  《江南时报》 (2004年03月06日 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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