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逼签下《同意卖淫书》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6日09:27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本报3月5日讯(通讯员 周传美记者李凌)昨天上午,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陶文友等4名被告人均犯强迫卖淫罪,分别判处陶文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刘金桃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2年4月10日,衡阳县井头镇西湖村青年陶文友与该县库宗乡望公村青年刘金桃在衡阳市华岳娱乐城美容美发厅玩耍时,翻看店主聂某的包,女服务员余某及蒋某看到后告诉了聂某。次日,陶文友以余损害了其名誉为由,逼迫余某写了一张400元的欠条,并要余在4月15日下午2时前付清。15日晚8时许,陶文友、刘金桃等人找余某要钱,因余某拿不出钱,便又逼迫其写了一张欠陶文友1.28万元的欠条,并要余某卖淫挣钱“还债”。之后,陶文友一伙将余某送到该市某山庄卖淫。 几天后,余某交给陶文友400元钱,为摆脱陶文友一伙的控制,她躲到该市汽车西站旁的万顺旅社做事,但陶文友还不放过她。同年5月10日晚11时许,陶文友伙同刘金桃、刘运华、冯经桥等人窜至万顺旅社,强行将余带到陶文友的租住房内,采用皮带抽打、牙签插手指、烟头和蜡烛烫身体等暴力手段,进行摧残,直至其写下《同意卖淫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