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死亡企业赔款14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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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6日10:24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顺德讯 (记者 林燕 实习生 宋庚一 通讯员 伍健红)依法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但有些用人单位为了眼前的利益,对这一义务置若罔闻。不过法律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各项待遇全部由单位负责支付”。顺德北镇的一家企业,就因为未给员工购买保险,在有一位员工负工伤死亡后,自掏腰包赔了14万多元。 去年7月初的一天,北一家企业的员工何某,在外出办事回到办公室途中,遇车祸当场死亡,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死者父母据此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定死者原所在企业一次性支付丧葬费、遗属抚恤金和死者年过五旬的遗属生活补助费。该企业不服这一裁决,向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 顺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何某在该企业工作,与之形成了劳动关系,因工死亡之后应依法享受丧葬费7400多元,其遗属应依法享受抚恤金59000多元、按月领取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工伤待遇。这些费用的支出本应由工伤保险部门承担,但何某所在企业违背法规规定,未予办理工伤保险,全部责任应由自己承担;虽然依靠何某抚养的遗属按照法规规定应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但该企业存在经营期限及经营风险,按月领取也容易导致矛盾,因此该企业应一次性支付这笔费用。 顺德区法院据此判决何某所在企业一次性自己承担的支出达14万余元。(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