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交友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不经裁决,有政府《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也不宜强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8日03:45 中国青年报

  李坚

  3月3日《京华时报》报道,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发关于《做好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后进行拆迁时,必须先要取得区、县人民政府批复的《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

  一般情况下,只有有争议的拆迁,才可能出现强制拆迁的情况,这些争议一般也都是利益之争。不可否认,政府出台“强制拆迁必须有拆迁决定书”,较之过去无序强行拆迁的方式有了很大进步,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拆迁者的利益。但是,仅凭政府批复的《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就可以强制拆迁,在制度设计和执行程序上还存在缺陷和不足。因为在一般性的拆迁行为中,由于市政规划是政府做出的,政府在拆迁中往往是一方利益的“隐蔽”代表,尽管这种利益代表了多数市民的利益,可无论如何,由政府批复《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就有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之嫌,恐怕有失社会公允与公正。因此,为公平起见,如果拆迁出现争议,在走完相应的程序后,只有拿到法院下达的允许“强制拆迁”判决书,方可进行强制拆迁。

  尽管行政机关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行政职权的行使和行政职责履行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但由于行政强制行为涉及对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限制,并有很强的强制性和即时性,极易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不仅确立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在内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很重要,更重要的是不能超越法律程序,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这既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需要。

  毋庸置疑,只有公正的程序才有公正的结果,而程序的公正往往表现为种种制约。因此,若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下达允许“强制拆迁”判决书可能会降低效率。效率问题当然非常重要,但社会公平却涉及最基本正义问题,尽管效率和公平之间常常是矛盾的,政府实施行政行为时也经常设法在其中求得平衡,但事关公民人身及财产权益问题时,不能因为政府控制着最大的社会资源,它就有最大的发言权。当公平与效率产生矛盾,追求公平永远是第一位的。政府部门尤其应当带头体现公平,而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法律程序原则,是保障社会公平的第一要素。

  行政强制是关系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大事。而行政强制的直接性和即时性特点,增加了行政强制行为程序规范的难度。程序多了,难以保障行政效率,同时在实践中也不好操作;没有程序,或者只规定事后救济,则对行政强制行为的实施和限度缺乏控制。我国的现状是,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很不规范,法律很多时候无法保证政府的行政强制权不被滥用。鉴于行政强制对公民权益影响太大,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设定。目前,《行政强制法》已经列入十届人大立法规划,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再也不能躲到自由裁量权这把保护伞底下了。


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新浪会员代号:   密码: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