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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主不该负治安连带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8日03:45 中国青年报

  沸腾

  据《京华时报》3月4日报道,正在网上征求意见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规定,房屋出租方需与当地公安机关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以确保承租方的安全,否则将被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处以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不履行治安责任的出租方,将被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

  房主需要为租房户承担治安连带责任的内容,此前就已经是公安机关的部门规章,现在又准备写入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中。但是,这个规定是不对的,房主不应该担负连带治安责任。

  房屋出租的实质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出租合同一旦依法成立,房主就只拥有所有权;租房户在不损害房主所有权、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地行使其使用权,房主无权干涉。如果要对租房户的安全和违法犯罪负连带责任,那么房主就至少应该拥有两种权利:一是任何时候都可以进入租房户家里的监督检查权;二是拥有对租房户行为的处置权。但是,现有法律却没有相应规定,甚至连警察也不能随便进入公民家里检查,何况是房主。

  房主不可能全天候地对租房户进行监督检查和安全保卫,更不可能对人家的客人进行身份检查,也就是说不可能从根本上防范租房户出现治安问题。如果房主需要负连带责任,那么房主为了规避责任,不但不会主动举报,而且可能帮助租房户一起掩盖。所以,这个规定在理论上是不成立的,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

  租房户和房主的关系应该是邻居关系,不应该受到邻居的恶意监督。租房户如果有违法犯罪行为和人身危险存在,房主可以履行举报的义务,但如果由于不知情而没有举报,当然没有理由担负连带责任。

  房屋最长租期可达20年。如果房主为租房户担负连带责任,那么租赁出去的房屋就成了一块心病,成了最大的精神重负。如果个别租房户真的犯事和遇难,那么房主极有可能赔了房子又挨罚。最关键在于,此规定同公民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相矛盾,已经超出了房屋租赁本身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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