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女性:反家庭暴力步入法制化轨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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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8日08:58 华声报 |
华声报讯(综合消息):据新华网消息,近年来,随着家庭暴力的日趋严重化和公开化,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建立文明家庭,已经引起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让妇女远离家庭暴力成为当前中国妇女代表的热点话题之一。 山西省妇联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妇女儿童工作领导组副组长梁豫秦说,从家庭暴力的现状看,山西省家庭暴力问题十分突出。2003年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妇工组和省妇联对家庭暴力问题专项调研情况表明,山西省家庭暴力总体呈上升趋势,家庭暴力发生率基本与全国相吻合,约为30%左右。山西省法院系统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案件占到70%,并程度不同地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根据山西省妇联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统计,2003年共受理了553件,反映婚姻家庭问题的占信访总量的51%,家庭暴力案件占婚姻家庭案件的28%。家庭暴力不仅在数量方面趋于严重,施暴手段也呈现多样性,有身体暴力,也有精神暴力,并涉及有性暴力,一些甚至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家庭暴力的分布既有农村也有城市、既有贫困地区也有经济富裕地区,施暴人员构成成分复杂,既有工人、农民、个体户,也有机关干部和知识分子。 充分运用法律的手段,把防治家庭暴力纳入法制化轨道,应是反家庭暴力工作基本的方向。受传统观念影响,长期以来,家庭暴力因其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场所的特定性、时间上的长期性,状态上的稳定性、受害程度的不可测性及原因的复杂性,而被社会所容忍和忽视。面对家庭暴力的日趋严重和公开化,仅仅用道德规范去修补、用社会舆论去约束、用思想政治工作去教化已经难以奏效。而在所有保障中,司法保障是一种终极保障,相对于行政保障,司法保障因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因而才是刚性的。 梁豫秦说,实践中家庭暴力预防机制亟待规范,家庭暴力救助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亟待用法律法规的形式进一步确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及责任亟待明确,制止家庭暴力中存在的推诿扯皮、处理不力的问题亟待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日益突出的现象亟待遏止,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生命权、生存权、自由权、健康权和人格尊严亟待维护。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制定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其中规定了“首问责任制”。梁豫秦说,这在全国相应的法规中尚属首次提出。首问单位和部门应当认真接待,做好记录并予以劝阻疏导。因劝阻无效情节严重的应当帮助受害人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保证家庭暴力的诉讼得到妥善处理。同时,对负有法定义务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而不予以制止和处理,推诿扯皮、玩忽职守,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女性维权难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意识差,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了解,不知道该如何去维权,因此,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是女性维权的基础。据介绍,目前中国有关女性维权的法律法规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对妇女权益进行保障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它们是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最主要“元素”。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婚姻保健工作常规》、《妇幼卫生工作条例》、《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职责分解书实施计划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重申中小学校不准代办学生保险规定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规及相关规定对妇女权益保护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了规定。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等中的部分内容也明确规定了对妇女的具体权益进行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