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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表彰新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8日10:09 华声报

  华声报讯:据新华网报道,福建省政府日前颁布实施《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对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表彰的对象、标准以及表彰的程序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1996年福建省政府颁发的旧《表彰办法》相应废止。

  华侨在福建省无偿捐赠款物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事业,救助灾害、扶贫济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以及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均按本办法表彰。

  办法规定,华侨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以福建省政府名义授予“福建省捐赠公益事业贡献奖”。华侨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由受赠人所在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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