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辆的损失应由谁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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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9日07:09 大江网-江西日报 |
编辑同志: 上个月我驾驶一辆安徽牌照的大货车从广东回安徽,途经105国道赣县沙地一弯道时,与相对而来的一辆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后当地交警请物价部门给车定损,我以前在安徽都是由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损失评估,请问事故车辆的损失可否由物价部门来评估?陈刚陈刚同志: 事故车辆的损失评估,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涉及保险车辆肇事定损问题的批复》中已明确规定,在保险车辆定损过程中,保险公司只是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确定保险损失,并与被保险人协商修复保险车辆和支付保险赔款事宜;交通肇事车辆的定损,应当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进行。很多地方是以保险公司结合汽车修理厂的评估作为依据。因评估结果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利益,为此,我国关于《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已经明确了物价局下设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公安交警部门出具委托书,委托物价部门派员评估,评估结论经确认后作为处理事故的依据,这种做法是合理的。 赣县交警大队郑绩红 (大江网-江西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