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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电企业首例商标侵权案"彩电大王"长虹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0日00:53 四川新闻网

     中国西部网消息    3月9日消息(记者陈雯)记者今日下午获悉,受到彩电业内人士极大关注的厦华起诉长虹商标侵权一案,今天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长虹使用的图案标识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对厦华商标的侵害。从而这一中国家电业第一例商标侵权案以长虹胜诉而告一段落。

据业内人士介绍,数字电视作为电视行业新产品,一直以来得到了包括长虹、厦华在内的中国彩电企业的高度重视和关注,并取得了长足发展。围绕高清晰度电视的英文缩写“HDTV”、“CHDTV”的使用,则在彩电业内出现了争议。

二00三年八月二十日,厦华分别向厦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法院提交诉状,并向全国各地工商局提交举报信,指控长虹公司侵权冒用其合法拥有的“CHDTV”注册商标,要求查封长虹公司侵权冒用商标的产品。

今年二月三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厦华起诉长虹公司使用“HDTVready”侵犯其“CHDTV”注册商标一案。经法院认真审理,于今天做出了判决,认为长虹使用的图案标识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对厦华商标的侵害。长虹数字高清电视使用的图案标识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

在上海胜诉后,厦华起诉长虹商标侵权一案还将在厦门、北京、广州三个城市法院进行诉讼审理。

据有关人士透露,长虹公司已于日前以“厦华公司对长虹公司名誉侵权”为由正式起诉厦华,索赔巨额赔偿,并要求厦华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长虹公开道歉。

有关人士指出,中国的高清晰度电视目前正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如果企业将高清晰度电视的英文缩写注册为商标,就会排斥其它同类企业对“HDTV”、“CHDTV”的使用,不利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将严重阻碍中国高清晰度电视以及整个电视的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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