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首例事人送状告律师案开庭,原告称——“收了钱不能办事,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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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0日10:06 贵州都市报 |
金黔在线讯“不管你咋个说,我只知道你们律师收了钱,就得给我办案。”3月9日,贵州省首例当事人状告律师“收费不办事”一案在云岩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遭遇“假律师” 原告田景平系贵阳市南明区人,原系贵阳方兴矿产公司(已注销)的法定代表人。1998年10月9日,由于安徽某钙镁磷肥厂长期拖欠方兴公司货款7万元不还,时任方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田景平便来到博文律师事务所,与该所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由该所指派律师杨波和冉茂涛为其委托代理人,为其追索货款。 据原告称:由于当时与他洽谈该案的是冉茂涛“律师”,所以合同签订以后,他便不时打电话向冉茂涛追问案件的进展情况,冉茂涛却每次都以种种借口推辞,一会儿说“该案要经过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一会儿则说“该案债务人有诈骗嫌疑,要按刑事案件来办”,并称“公安厅已经立案受理”。 这样一来,案件便一直拖到了2002年,却仍没有结果,焦虑中的田景平便到相关部门打听,这一打听可把他吓了一跳,公安厅根本没有立案,而且为他办理该案件的冉茂涛竟然是个“假律师”,根本就没有律师资格证。于是,他便向贵阳市司法局投诉了博文律师事务所及冉茂涛这一行为。 索赔7万元 2002年8月26日,贵阳市司法局对田景平的投诉进行了函复,复函称“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杨波律师只是挂名,实际上放任辅助人员冉茂涛一人进行”。 据此,原告田景平认为:冉茂涛“冒充”律师为其代理案件,导致他的合法债权7万元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追回,而博文律师事务所明知冉茂涛不是律师,仍指派冉茂涛为其代理案件,是一种欺诈行为,遂以冉茂涛为第一被告、杨波为第二被告,博文律师事务所为第三被告向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7万元。 被告冉茂涛答辩称:他在接受田景平的委托以后,即赶赴安徽进行调查取证,经查得知田景平所述的“安徽省某钙镁磷肥厂”根本就不存在,因而他认为,该案涉嫌诈骗,依法应当按刑事案件来处理。回来后,他即向田景平通报了相关情况,因而不存在欺诈,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冉茂涛同时称他系“职务行为,如果要承担责任也应由律师事务所承担”。 对此,被告杨波和博文律师事务所则表示“我们根本就不知情”。 该案系重复诉讼? 在庭审中,三被告还一致称:“该案存在重复诉讼行为,田景平的起诉不符合‘一事不二(再)理原则’”。 原来,早在2002年11月,田景平曾以相同的理由向云岩区人民法院起诉威克律师事务所,要求该所承担赔偿责任,并将博文律师事务所列为第三人,其理由是:“威克律师事务所系1998年8月从博文律师事务所分离出来后成立的,而冉茂涛当时亦从博文律师事务所分离到威克律师事务所工作”。 该案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认定:1998年10月9日,田景平与博文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博文律师事务所未按委托代理合同内容完成委托事项,田景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因田景平所主张的7万元损失系贵阳方兴矿产公司与安徽省某钙镁肥厂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并非田景平个人债务,并且该欠款纠纷未经法院立案审理,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以及是否胜诉均不能确定,故对此不予支持”。 由于冉茂涛曾在《委托代理合同》之外收取过田景平4000元差旅费,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遂终审判决由博文律师事务所返还田景平4000元。 原告不具资格? 在当天的庭审中,被告博文律师事务所称:与田景平建立合同关系的博文律师事务所已经变更为威克律师事务所,而现在的博文律师事务所系“另一帮人”,与本案无关,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三被告同时称:田景平也不具备本案的原告资格,其理由是:田景平不是其所主张的7万元债权的债权人。 本案将择期宣判。 (吴莹 何先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