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五万元买个教训?借条不能随便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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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1日14:20 人民网 |
人民网南京3月11日电只因为写下一纸借条,事实上并未借用对方一分钱的沙强不得不承担起归还65万元巨额债务的责任。不久前,江苏常州市钟楼区检察院了结的一起民事诉讼案件警示:借条不能随便写,以免自食苦果。 沙强因欠款纠纷被一家公司告上法庭。该公司称,1999年9月,沙强以经营为由向该公司借款65万元,并约定自2000年起每年归还20万元,可沙强并未如约还款,为此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沙强归还借款及同期利息。 对于这场意外官司,沙强大呼冤枉,在法庭上辩称“他个人并未向原告借一分钱”,可是原告却出具了他亲手写的借条。面对借条,沙强对自己当时的“糊涂”后悔不已。沙强原先所在的单位欠了某企业一笔65万元的债务,因业务关系,两家单位与后来成为原告的某公司协商转账,由该公司替沙强所在单位还债,沙强所在单位再还钱给该公司。其后,在一个休闲场合,该公司向沙提出写个借条,以便公司做账。时任所在单位负责人的沙强,因跟对方很熟,没有多想就以个人的名义给对方写下了“欠债65万元”的借条。后来,沙强到另一家单位工作,原单位因经营不善难以为继,无力还债,沙强便因“借条”成了被告。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令沙强还钱。判决前,应原告申请,法院对沙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输了官司的沙强急忙赶到钟楼区检察院民行科申诉。得知原委,检察官高度重视,迅速到法院调来卷宗,着手审查。然而,仔细审查下来后,检察官感到,法院依据相关法律作出的判决是公正的。出于对沙强的同情,检察官又主动展开了一系列调查,希望能找到对沙强有利的证据,结果是白忙活。 沙强因为“大意”尝到如此苦果,检察官在为其叹息的同时提醒人们:借条不能随随便便写,一旦写下来就要准备承担法律责任。 (科达廷玉辛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