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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私产应该区分财产与资产的概念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2日04:26 中国青年报

  刘德中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就是保护私产的,宪法修正案草案将这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为什么还会引起这么强烈的关注呢?

  私有财产在各国宪法中都是受到保护的,但是保护的程度有所不同。西方主要国家赋予私有财产像我国宪法修正案草案这么强烈的保护是并不多的。除了保护程度的提高外,明确规定在征收或者征用私有财产时给予补偿是一大进步。但是,说什么这是从无到有、是“私产入宪”的起点、是“给合法的私有财产一个说法”就有些言过其实了,是不确切的。新华社新闻稿中说“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我认为还是比较恰当的。

  从深层次来看,这条修正引起强烈反响的原因可能在于,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了生产资料。“私有财产的内涵原来在计划经济的制度下都是公有制,私有财产仅仅是消费资料。现在私有财产的内涵已经从消费资料扩大到生产资料,还有无形的财产,比如著作权转专利权等,这些权利都是个人的私有财产。”也许这就是“改革开放后先富起来的人为这一重大突破而欢呼雀跃”、中国首富谈到这点时“兴奋之情溢于言表”、连声叫好的原因。

  对于这点,我想普通民众甚至社会弱势群体是不会急于叫好的。应该看到,这是有利于拥有生产资料的那些人的。如果承认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存在贫富分化的话,就应该承认,拥有私人生产资料的人虽然越来越多,但是相比之下,连生活资料也被夺去的人更多。过去的法律是倾向于弱势者的,尚且造成4000万左右的失地农民。寄希望于这次宪法修正能够完全解决强行拆迁、拖欠工资、非法征占耕地等违法行为,我以为不太现实。写在纸上的权利,落实到地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对财产与资产进行区分,财产专指消费资料,资产则指生产资料,对这两者的保护应该不同,原则当为消费资料优先。因为在现实中,作为生产资料的资产为了实现增值而具有扩张的倾向,在扩张过程中,往往造成对穷人生活资料的侵犯。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穷人生活资料即财产的保护往往是无力的。财产受到侵犯经常不是由于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冲突,而是由于贫富冲突和对立。从人道的角度出发,穷人生存的需要应该高于富人赚钱的需要,因此,对财产和资产的保护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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