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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结婚需特批缘于制度缺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2日04:26 中国青年报

  向东

  3月3日,沧州监狱服刑人员边铁刚在狱警的陪伴下,来到肃宁县民政局,与前妻李玉梅重新登记结婚。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申请结婚双方都必须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必须齐全。而边铁刚若要走出监狱,必须请示省司法厅。另外,边铁刚作为一名服刑犯,没有身份证。为了促进他改造,沧州监狱领导克服困难,从沧州市民政局请示到省民政局,最后请示到国家民政部。民政部研究后日前作出批示:允许破例办理手续,从而使边铁刚成为全国首位经国家民政部特批结婚的服刑人员。(《燕赵都市报》3月10日)

  我认为,边铁刚结婚需要民政部“特批”,凸现了我国目前婚姻登记制度中的一些不足。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监狱法的规定,法律并未限制服刑人员结婚,如果合乎结婚条件,不违背《婚姻法》中关于结婚的禁止规定,服刑人员就可以申请结婚,不许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因此,服刑人员结婚完全取决于一方或双方是服刑人员的男女是否自愿,如果男女双方确属自愿结婚,那么就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而无需先经有关部门允许。同时,婚姻自由是男女双方的一种民事权利,有关部门无权对服刑人员的婚姻自由进行干涉。

  既然法律这样规定,可为什么当服刑人员欲结婚时,还要申请有关部门允许批准呢?

  因为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制度规定,男女双方结婚登记之时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且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必须齐全。而男女双方或一方是服刑人员的,由于人身自由被限制,显然不能按此规定进行婚姻登记程序,这就造成了这样一个事实:法律一方面不禁止服刑人员结婚,一方面由于其规定的某些疏漏使得服刑人员结婚的权利不能实现。

  这一现象的出现表明,在我国对婚姻登记进行相关法律规定时,忽视了像服刑人员这样的“少部分”群体的权益。

  另外值得深思的是,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离婚的不在少数,可是我们为什么没有听到过关于“服刑人员离婚需要有关部门允许”的新闻呢?这大概还是因为离婚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实现,而诉讼途径恰恰弥补了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不足吧?比如在离婚诉讼中,服刑人员就不用走出监狱,法官会到监狱办案。

  因此,我觉得既然让服刑人员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以及提供身份证等要求不现实,而法律又规定服刑人员有结婚的权利,那么,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就应当对这部分“特殊人群”如何进行结婚登记进行“变通”规定,以保障这部分人充分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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