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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想让丈夫的“小金库”破产不容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3日03:04 人民网

  网友:高俊玲

  在“三八”妇女节那天,全国人大代表、上海《新民晚报》深度报道部主任李葵南向大会提交了一份让全国“女同胞振奋、男同胞沮丧”的建议:将“妻子对丈夫的财产和收入享有知情权”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该建议若被采纳,将意味着中国丈夫们赚的每一分钱,都不得向妻子漏报瞒报,否则就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新京报3月9日)

  据说,若真的把“妻子对丈夫的收入享有知情权”写进《妇女权益保障法》,男同胞们的小金库就彻底宣告“破产”了。不仅如此,这还意味着法律将赋予妻子翻丈夫钱包的权利;甚至,妻子还有要求丈夫出示工资条的权利,丈夫还不能说半个不字;丈夫敢和妻子动心眼,敢暗渡陈仓……都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我的天,这样的话,丈夫们还有好日子过吗?

  但是,我觉得这个提案被采纳的可能性几乎是零。

  首先得承认,妻子对丈夫的财产和收入享有知情权,在目前也是有法律依据的,算不得奢望。因为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本着这样的原则,丈夫让妻子对自己的财产和收入享有知情权,也是应当的。可是要说让妻子知道了丈夫的财产和收入,就意味着妻子占有其中的一半,我觉得还不能这么说。

  因为我国婚姻法除了对夫妻的财产和收入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定,但同时还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而且夫妻之间只要有财产约定,就不适用法律对夫妻财产的规定。也就是说,夫妻之间的财产可以约定,在强调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治社会里,这种约定的效力优于法定的效力。比如,对实行财产“AA制”的夫妻之间,丈夫再多的钱,也不意味着有妻子的一份,丈夫可以让妻子知道他挣的每一分钱,可是按照约定,这每一分钱中并一定有妻子的一半。在这种财产约定制度的保护下,丈夫们的“金库”都固若金汤,还怕妻子有啥么子知情权?即使是知情了,恐怕也只有眼气的份儿吧?事实上,妻子要想在婚姻中不被动,倒不应追求什么知情权,而是要有契约意识,对财产作个约定,妻子可以不管丈夫挣多少钱,只要一切按约定办事,这种约定对妻子的权利应当更有保障。前一段,有一则消息说,4月25日,一位30岁的少妇到北京西城法院起诉其54岁的外籍丈夫,要求他按公证的婚前财产约定支付每月5000元的报酬(北京晨报4月26日)。凭约定讨要“家庭欠薪”,确实少见,但不能不说这位少妇是“聪明”的。

  退一步讲,对于没有财产约定的家庭,为了使妻子在婚姻中不被动,丈夫每一分钱都要“汇报”,日子过到这个份上,夫妻双方还有共同生活的必要吗?这样的夫妻累不累呀?特别是还想要让法律来强制丈夫这样做,法律是不是也管得太宽了吧?

  所以,由于法律认可夫妻双方形形色色的财产约定,这就意味着,李葵南代表的提案,被法律采纳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但是不管怎么说,李葵南代表在“三八”妇女节这天提出这么一个“有创意”的提案,让我们的女同胞们在过节的同时高兴高兴,娱乐一下身心,也不能说没有一点价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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