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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参与公益诉讼的建议引起广泛注意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3日13:43 信息时报

  本报讯在全国两会上,有政协委员建议检察院积极参与“公益诉讼”,甚至可以作为“原告”方,帮助个人和国家打民事官司,此提案引起广泛关注,广州一些专家、学者、检察官众说纷纭。

  概念模糊司法有空白

  中山大学法学院张民安教授认为,目前在国内,公益诉讼的概念经常被混淆。“公益诉讼”其实只是个民间说法,法律上并无此说。

  那么父母不抚养小孩,检察院替其打官司是否算公益诉讼?张教授认为其实这只能是法律帮助。因为这并没有涉及到大多数人或公共的利益,纯粹是一个个别的情况,涉及的也是个人利益。

  2003年时,广东省消委会替一消费者打官司,出钱出力告商家,消费者成功获赔。张教授认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不是“公益诉讼”,因为公益诉讼的基本要件是原告所诉绝对不能是自己的利益,但该案原告却是该消费者,所得的赔偿是也归自己所有,如果能称之为公益诉讼,应该叫法律援助。广东春秋律师事务所王旭阳律师则一句话概括了公益诉讼的涵义:“原告起诉是基于公共利益,所得又不能归自己”。

  检察院正进行探索研究

  广州市检察院检察员周光佑则说,这种“民事公诉”的合法性并未明确,目前仍处于“摸着石子过河”的探索阶段,最高检察院的要求也是“鼓励和支持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民事官司”,并没有说可以“原告”身份出庭。广州的检察系统也正进行探索研究,具体的做法和案例目前并没有。

  既当运动员又做裁判员?

  如果民事公诉以保护国有资产的形象出现在民事法庭的原告席上,而坐在被告席上是同样为民事主体的企业,这会出现什么样的结果?记者采访到律师和专家对此都持反对意见。

  中山大学法学院张民安教授认为,检察院是代表国家“公权”,以公权对付私法领域的民事诉讼极为不妥。当然,如果国有企业涉嫌出卖国家财产,构成犯罪就追究其刑事责任,打刑事官司;如果不构成刑事责任,为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检察院可以向其主管机关反映,由他们来处理,不应该是“检察院打民事官司”。

  广东春秋律师事务所王旭阳律师也说,这种做法将会出现“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情况。因为检察院是监督机关,有权对法院的、判决进行监督并抗诉,如果作为原告去打民事官司,这种诉讼很难讲是公平公正。本报记者李朝涛广州报道(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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