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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反对“就业歧视”的现实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3日19:27 红网

  据3月11日《京华时报》报道,3月10日上午,在全国政协机关第九会议室召开的“关于以就业为导向促进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问题”提案协商办理座谈会上,全国政协副主席徐匡迪对就业歧视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女大学生就业遭遇歧视问题应该通过立法来解决。

  由于我国《劳动法》第十二条只规定了“劳动者就业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而对其他歧视均无认定,使人们在观念上产生混乱,导致就业歧视大行其道。如今,就业歧视已经不仅仅包括用人单位“宁要武大郎不要穆桂英”,还表现在年龄歧视、户籍歧视、血型歧视等方面,严重侵害了毕业生的公平就业权。

  联想到不久前出现的“小三阳歧视”等新闻事实,笔者非常赞同徐匡迪的主张。在当前就业压力较为严峻的形势下,消除就业歧视不仅仅关系到毕业生的切身权益,还影响到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因而,立法反对就业歧视也就显得尤为迫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作为大学生,就业权是他们应该享有的最基本的劳动权利,没有哪一部法律规定,大学生的自主就业要受到年龄、户籍、血型以及高矮胖瘦的制约。大学生自身的先天条件不是他们自身所能改变的,他们只要能够适应岗位需要,其基本劳动权利就应该得到保障,就不应该遭受歧视。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他们的用人标准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在高矮胖瘦上做文章也明显违背了选才的初衷。政府立法消除就业歧视,有利于把毕业生的利益和用人单位的选才紧密地结合起来,让毕业生能够公平地就业,同时也为用人单位找到适合岗位、有利于单位事业发展的人才。

  再说,保障大学生正常就业也是考验政府社会保障机制是否完善的一个标准,是政府能否“权为民所用”的具体表现。政府花费大量的财力人力物力把学生培养成才,就是希望这些毕业生能为国家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政府有责任规范就业市场、消除就业歧视,确保毕业生人尽其才,为社会所用。尤其是在就业压力空前严峻的形势下,消除就业歧视更容易缓解就业压力。

  毕竟,就业歧视损害的不仅仅是毕业生的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国家有必要尽快修改劳动法关于就业歧视的认定,并将反就业歧视立法尽快提上立法日程,力争早日形成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立法体系,切实规范就业市场,保障广大毕业生的平等就业的权利。(稿源:红网)(作者:刘克军)(编辑: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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