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领导方式也关乎政治文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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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3日19:27 红网 |
“两会”期间,四川省高院副院长陈智伦委员谈到司法不公的问题时认为,除了法官自身的问题外,还与法院系统的管理体制有关。他说:某县有一企业向银行贷款6000多万元,后期为逃债,企业搞假破产。该县县委书记、县长到法院现场办公,要求法院允许企业破产;法院院长很为难,但还是同意了。银行向中央举报,最后中央派调查组来查办,书记、县长、法院院长全都被撤职(《中国青年报》3月12日)。这说明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既然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就对各级领导的领导方式尤其是执政方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作为各级党政领导,自觉规范自身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并按照宪法及法律的要求,坚持依法执政,也是实现政治文明的应有之义和重要内容。目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也大多跟一些地方少数党政领导囿于以往“法自君出,权尊于法”的封建法制观念有关,在这种法制观念指导下,其行为就难免不受法律约束,甚至用自身权力去胡乱支配法律。其实,出于对地方利益的非法保护,县委书记、县长到法院现场办公,要求法院允许企业破产,并帮助企业逃债的行为,就是这种“权尊于法”观念的典型发作。 正如陈智伦委员所说:“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灵魂,但仅靠法院这一家,还很难做到司法公正,必须有一个整体的社会环境。”而要营建这样一个整体的社会环境,作为地方党政首脑,恐怕就首先得从自身做起,切实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认真规范各自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确保自己的各项行为在宪法和法律范围之内活动。其实,如此规范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与坚持党的领导也并不矛盾,因为时下的法律、法规,也都由党的政策转化而来,正是党的政策成熟之后,才转化为人民的意志和国家的意志,并转而上升为法律的。所以,各级党政领导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正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集中体现。因此,规范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应该是实现政治文明的必经之路,同时,各级领导还要善于正确处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不能存在“只重政策,轻视法律”的错误观念,纠正“以政策取代法律”的错误做法,充分发挥法律在政治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司法公正是社会稳定的一个减压阀”,而保持司法公正的关键在于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即审判工作不受到外界的干扰。假若各级党政领导不能依照依法治国的要求,认真规范自身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不仅司法的独立性无法保证,实现政治文明也很可能会成为一句空话。(稿源:红网)(作者:周士君)(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