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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有错字不能算错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3日19:27 红网

  因为判决书或裁定书上出现了错别字,重庆合川市6名法官受到纪律和经济方面的双重处罚。按照合川法院的规定,带有错别字或者语法错误的法律文书一旦发放到当事人手上,就算一件错案。1名法官1年发生1件错案,法院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岗位目标津贴;发生2件错案,离岗学习,取消评优资格;发生3件错案,取消审判资格。合川法院今年将全面推行严格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减少并最终杜绝判决书上有错字的现象(据新华社报道)。

  合川法院出台此项制度的依据在于:判决书上出现错别字和语法错误的现象时有发生,既损害法院的形象,也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这样的看法是有道理的:判决书连字都写不对,人们就有理由怀疑法官对法律的理解是否正确;更甚者,如果是错在关键之处,还可能引来法律纠纷。所以,这样的情形确实应该杜绝。但问题是:应该用什么样的解决办法?换言之,合川法院按错案处理的思路是否合适?我对此持怀疑态度。

  错案只能是裁判错误,即让案件当事人承担了不应承担的后果。判决书中出现错字和语法错误显然不在此列,因此定性为错案是不恰当的。

  就处罚措施来看,合川法院可以说是动用了”重典”。“重典”的结果可能是消灭了错字和语法错误,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其同样可能带来一些副产品。首先,会让法官将更多的精力去关注错字和语法错误(相应的是较少思考法律规定),甚至会因此而谨小慎微,必然会导致审判效率的降低。其次,还会影响到法官判案的积极性。多判案子意味着出现错误的机会更多,从法官的角度讲,少接手案件便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另外,法官基于稳妥的考虑,很可能会更积极地拿判决书请法院领导过目。如果再出现错字和语法错误,责任能否全算在当事法官一人身上?

  其实,我们完全可以换一个角度来看问题。相比枉法裁判、错判误判等来讲,判决书里出现错字、语法错误实在是“小错误”。这里的“小”不是说不值得重视,而是说,其所包含的技术含量较低,没必要非得将其压到法官一人头上。现代社会的进步就是因为分工的存在而使效率提高,因此,既然判决书里经常出错,就不能考虑专设文字语法校对(这与报社多设文字校对而不是让编辑一人承担责任有相似之处)?分工明确的结果,是各人可以全力以赴做好本职工作。而通过判决书里有没有错别字来考核法官,实在是有点舍本求末了。(稿源:红网)(作者:王希忠)(编辑:鹏飞)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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