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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4日09:51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有关教育人士针对这一事件指出,学校教育工作者要尊重学生人格,摒弃不良的教育方式,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长期以来,一些学校和老师已经习惯于传统的家庭式、管卡式、处罚式的教育方法,老师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普遍存在,因此给学生造成了或轻或重的伤害。事实上,教师的这种行为有悖于法律规定,其实质是用错误的方式来纠正学生的错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它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和教师要严格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来要求自己,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现代教育的基本要求。

  精神病学专家周正猷认为:体罚对学生的负面心理影响不可小看。这可能成为伴随学生终生的阴影,挥之不去,使学生或胆怯或仇恨。暴力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给承受者造成身心伤害。教师是成年人,体力上占绝对优势,学生是未成年人,身体尚未发育成熟,所以,教师哪怕是随手一巴掌或者一拳头,对学生来说都是巨大的打击。另外,教师在地位上的优势使得他们在施暴于学生时常常具有巨大的心理优势,学生受到侮辱和伤害以后,心理伤害基本上没有可能通过平等对话、协商、调解等途径得到释放,而是全部转化成内在的精神压力。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爱护学生,禁止体罚学生。因此,对于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国家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江南时报》 (2004年03月14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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