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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4日09:57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宁波日报讯(记者董小军通讯员欧益民)海曙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涉案的两名被告人陈声连、钟嘉林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受到处罚。

  2001年五六月间,本案被告人,中银(宁波)双鹿电池有限公司原职工陈声连从外地购得假冒中银(宁波)双鹿电池有限公司的5号“双鹿”牌电池600箱(每箱1200节),藏匿于鄞州区某服饰厂内。2002年6月,陈声连与本案另一被告人钟嘉林经预谋后,将该批假冒电池转移到江北区慈城镇村民朱某家中。2002年9月至2003年1月间,陈声连、钟嘉林将假冒“双鹿”电池先后销售给何某、邵某等人,共计445580节,销售金额达120450元。实际收回货款6.24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陈声连、钟嘉林租房内共查获假冒的“双鹿”牌电池330000余节。

  海曙区人民法院在对这起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件审理后认为,陈声连伙同钟嘉林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较大,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陈声连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钟嘉林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同时,法院还判决追缴两被告人所得的6.24万元赃款。

  据法院透露,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被判刑并不多见,此案判决后,引起了全国媒体的关注。记者日前专门就此案采访了海曙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他就与本案有关的一些法律问题作了解释。

  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所注册的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表现形式多样,有的为生产或制造假冒商标,有的为销售假冒商标,较多的是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这些行为都构成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造成了大量伪、劣、次产品流入市场,不但对名优产品及其他同类产品造成冲击,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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