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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教育消费维权,消协不应缺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5日00:22 人民网

  网友:单士兵

  北京大学校长许智宏和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在“两会”上提出:“学生交了钱,也是消费者,校长应有‘3·15’之忧。”。这一建议引起了人们的广泛争议,有评论认为,教育不是市场行为,参与治理“教育之乱”不属于“3·15”的职能范围。(3月11日《齐鲁晚报》)

  根据教育消费的特点,教育消费者实际上是花钱到教育机构接受服务的,教育机构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报务,这本身就属于侵权。特别是当前高中教育阶段乱收费现象严重,而一些成人教育机构缺范规范,出现了不少“野鸡大学”,“挂羊头卖狗肉”,欺诈教育消费者。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都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是由受教育者自己掏腰包来接受服务,具有特定的市场行为特征了。于理于情,这些教育消费者应该享有“物有所值”的教育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都是消费。“3·15”是依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机构,它有责任、有义务为教育消费者提供维权服务。

  可是,尽管近年来有关教育消费的投诉很多,围绕教育消费产生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却很少有人以教育消费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提起上诉。这是因为,教育消费是作为一项“软性”的消费,其服务质量的优劣很难像普通有形的商品那样去界定。而且,教育消费比其他消费形式在“索证”或“取证”方面困难更为困难,比如,一些中小学生本身也普遍缺乏自我权益保护意识,而成人受教育者对教育消费有关的招生广告、发票等各种凭证缺乏认真审视和妥善保存,加之对相关教育服务的质量评估较为繁冗,这些都教育消费者维权乏力,也弱化了消协在教育教育维权方面的职能。

  当前,教育消费已成为绝大多数家庭的一项最主要消费支出,较之其他消费形式来说,占有的比重更大。社会办学、成人教育市场日益扩大,已经形成规模较大产业。一些教育机构惟利是图,课程严重缩水、课时随意更改、教员配备混乱,甚至以欺骗手段来分食教育市场这块蛋糕。如果教育消费者花了钱,却学不到东西,其合法权益就是受到了侵害。现在,教育乱收费现象影响极坏,加重了老百姓的负担。因此,只有不断增强教育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强化消协在教育消费方面的维权职能,才能形成教育消费的维权互动。这也是有效规范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发挥消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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