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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司法地方化”概念产生的真实语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5日00:23 人民网

  网友:薛克智

  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由往年主要报告全国法院的工作,转变为主要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自身工作”。这一新措施值得我们关注。最近,笔者注意到,王怡先生在其评论文章《最高法工作报告改革的深意》(3月11日《新京报》)中指出,“近年来在呼吁司法独立方面,有一个误区。就是有人希望加强司法系统的‘垂直管理’。把地方法院看做‘中央权力机构’,看做是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希望法院系统能够作为一个整体,在行政系统面前去争取一些独立。于是‘司法地方化’或司法的地方性质成为一个被批评的概念。人们往往将这个概念与民众深恶痛绝的行政对司法的干扰、以及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轻易的画上等号。”在王怡看来,“恰恰是司法权力的地方特征,才能真正有助于推进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这里,王怡将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又提了出来。这就是“司法地方化”问题。

  我想,道理不辩不明,“司法地方化”这个概念究竟如何理解和把握,它是不是一个不应该被批评的概念呢?从行文看,王怡对此似乎有含混之处。

  在我们看来,探讨我国司法独立问题,不可忽视这样的现实国情,即:我国的司法机构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在行政事务上由当地党政管理,法院的人财物完全受制于地方。在这样的背景下,地方保护主义的困扰难题往往难以避免,从而影响法制统一与司法公正。这就是所谓“司法地方化”或“司法权力地方化”这一概念产生的真实语境,因此“司法地方化”或“司法权力地方化”是一个富有针对性的、带有特定涵义的范畴,它与“司法权力的地方特征”不能说没有联系,但二者并不能完全划等号。司法权力的地方特征是我国宪法所赋予的,这一点我们姑且不作争议。但无论如何,“司法地方化”或“司法权力地方化”问题,则是中国现行司法体制的主要弊端之一。我们不难看到,在地方行政权力或金钱等因素的干扰和影响下,地方法院和法官枉法违规的问题并不鲜见,而地方行政权力对行政类案件的干扰则尤为突出。

  研读中共十六大报告,我们可以看到,报告有关政治体制改革部分专门列出一节谈司法体制改革。其中谈到“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等等。这是有的放矢的。2002年12月8日,中国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曾在中国人民大学“大法官讲坛”做首场演讲时陈述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将其概括为“三化”: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和法官职业大众化。关于司法权力地方化,肖扬院长阐释道:由于人民法院的产生、法官任免、司法经费等都在同级地方政府控制之下,导致了司法权力的地方化。肖扬还透露了官方正在或将要采取的改革法院体制、改革法院的人财物管理体制等八项改革措施。关于改革法院体制,肖扬指出,中共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为我们建立科学的法院体制提供了依据。涉及法院体制的问题很多,改革难度也最大,主要包括法院产生体制、法官任免体制、法院设置及法院内部机构设置体制、专门法院制度、法院司法行政管理体制、法院与其他机关职权划分,以及设立司法区的可能性等。(参见2002年12月9日《中国青年报》)

  据笔者掌握的情况,关于如何解决司法地方化问题,目前学术界比较有代表性的方案主要包括司法机关垂直化管理、分设国家和地方法院、打破行政区划设立各级法院以及设立最高法院大区分院或巡回法庭等。限于篇幅,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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