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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脸”的最高法院报告:上下级法院关系的回归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5日04:18 中国青年报

  何向东

  据新华社3月10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变脸”了。参加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发现,和往年以全国法院工作为主不同,今年高法报告变为主要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自身的工作。报告从审判工作、审判监督工作、司法解释工作、法院改革工作、司法管理工作等方面,对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进行逐一梳理。

  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变脸”,表明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即我国法院上下级之间为监督关系而非领导关系,报告的“变脸”是对宪法原则的回归。

  从历史上看,1950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沈钧儒所做报告的题目是“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而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符合当时的法院组织体制。而后来我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从而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改为审判监督关系,不再是领导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题目改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但是内容和体例没有相应改变,仍然报告全国法院工作,这与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不甚相符。而在法院的实际工作中,上级法院把自己当成下级法院的领导、越权干预下级法院事务的“错位现象”并不少见。从这点来说,《宪法》的规定变了,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领导关系或“疑似领导关系”并没有完全消除。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恢复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开始,连续2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都对全国法院工作进行总结,也可以说是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有事实上的“领导关系”。

  就司法的组织结构和程序来说,监督关系和领导关系的区别在于,前者意味着上级法院仅可以依职权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结果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这种监督关系仅应当局限于审判工作范围;而领导关系则意味着下级必须听从上级的命令,上级对下级的业务、人事、财务等方面有决定性的管理和指令权。

  虽然《宪法》规定了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审判工作关系,但我们依然能在一些法律规定中,找到与之相背离的规定。比如,《法官法》关于对法官的奖惩工作就有把上下级法院当成“领导关系”的嫌疑。因为,对法官的奖惩和处理,应当是人事方面的规定,上级法院不是下级法院的领导,上下级法院之间应当只有审判工作上的联系,但上级法院却对下级法院的法官可以行使处分、处理的决定权,这与《宪法》中的规定相冲突。

  让工作报告“变脸”,是最高人民法院回归宪法原则的一次重大举措。在工作报告“变脸”的同时,从法律以及制度上下大力气改善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更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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