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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聚众斗殴不应只给党纪政纪处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5日04:18 中国青年报

  沈峰

  2003年12月7日,湖北省襄樊市动检站和襄城区动检站为争夺仲宣楼农贸市场动物产品检疫权,分别组织19人和34人,动用铁棒等凶器,聚众斗殴20分钟,造成16人轻微伤。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日前,襄樊市纪委、监察局发出通报,对引发此事件的10名干部分别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3月9日《大河报》)

  国家干部为争“收费权”大打出手,当街聚众斗殴,相关干部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笔者实在难以认同。

  报道中说,襄樊市纪委、监察局经调查认为,市、区两级动检部门为争“收费权”而聚众斗殴,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党纪、政纪。我以为,干部为争权聚众斗殴显然是违反了党纪、政纪,但认为“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却不够严肃。因为,聚众斗殴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嫌疑。

  我国《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构成该条第二款: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第三款: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第四款:持械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襄樊市、区两级动检站为争权,分别组织19人和34人,动用铁棒等凶器,当街聚众斗殴,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都已符合“聚众斗殴人数多”、“在公共场所”、“持械”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从重处罚的条件。因此,仅仅认定他们的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党纪、政纪是有失偏颇的。笔者认为,应当比照《刑法》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方能维护法律的神圣和尊严。

  另外,笔者还有疑问。在公共场所发生50多人的持械聚众斗殴事件,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为什么当地公安机关没有介入调查取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被写入我国宪法之中。对“国家干部”,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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