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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现代法治政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5日04:31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所谓行政许可,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或者主要指的是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法》总结了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经验和成果,按照合理与合法、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等原则,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作出了明确规范,这是行政审批工作走向制度化、法制化的重要标志。

  从无限走向有限我国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存在“政府权利部门化,部门权利利益化,获利途径审批化,审批方式复杂化”的弊端。鉴于绝大多数审批许可都是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设立的,《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严格限制在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之上,剥夺了部门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设定权,有力地遏止行政权力扩张的趋势。这一规定意味着,今后只有法律、法规有权设定行政许可,其他任何形式的红头文件都不得染指许可,否则均属无效。为了从根本上减少和控制行政许可的种类和数量,行政许可法还通过划定许可范围、列出许可禁区等方式规范立法机关的设定行为,强调凡是老百姓能够自主决定解决的,或者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调节的,以及能够通过行业组织的中介机构加以约束和规范的,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均不得设定许可。即使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也不宜长期存在,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机关必须适时进行许可评估及时修改和废止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当然,地方政府在法律、法规尚无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因行政管理需要仍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设定临时许可,但此类许可实施后应当在一年内将其上升为法规或者停止实施。这些规定对于保障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必要的行政管理,遏止各级行政机关滥设行政许可具有重要意义。

  从暗箱走向透明行政许可的全过程往往都处于不公开状态,从许可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到许可程序的规则和方式,乃至许可的结果都很难为外人所知,可以说,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各种许可决定就是在这样的惯性思维中作出的。行政许可的“暗箱操作”暴露出神秘政府的最大问题———腐败现象。《行政许可法》明确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原则。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程序、期限等必须公开,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许可依据,而且申请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关的资料;立法机关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公开形式广泛听取意见。许可机关必须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以及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要将有关决定和申请人的资料予以公开,允许公众查阅。很显然,公开透明的行政许可不仅是人们的普遍诉求,也是治愈行政腐败痼疾的一副良药。

  从随意走向守信行政许可行为缺乏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是行政管理实践中的最突出的问题。行政许可法首次肯定了行政许可领域的合法信赖保护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必须诚实信用。行政机关作出许可行为后,不得擅自改变和废止已经依法生效的行政许可。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修改、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撤销或废止某一许可行为时,行政机关必须对老百姓受到的损失给予补偿。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许可机关与相对人互相信任,不仅政府要讲信用,公民法人与政府打交道过程中也必须讲信用。政府的承诺或许可要兑现,不能以政策变化、工作失误或经验不足为由,随意收回或变更撤销已经作出的许可。同样,行政许可申请人也不能通过欺诈、胁迫或行贿的方式骗取行政许可或某种利益,也不能在明知政府某一行为违法或因重大过失不知该行为违法的情况下要求保护其利益。

  从低效走向高效如何防止和治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腐败问题,是制订《行政许可法》的一个基本的出发点。我国行政管理过程中,各种审批形式太多,且每个事项的审批手续繁杂,审批环节重复。简化经济活动的审批环节,减少审批程序,需要从反腐败角度大力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许可法》以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作为出发点,从而达到从根本上和制度上来防止和治理腐败。为了解决老百姓办事难的问题,行政许可法创设了若干便民服务制度,如相对集中许可权、“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告知受理条件”、“网上许可”、“许可听证”、“收费法定”等制度,将行政许可的最长时限规定为30天和60天。行政许可法提倡有关许可机关联合办公、集中处理,规定法定许可机关是实施许可行为的惟一主体,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许可行为。凡可经由行政机关内部协调、咨询程序解决的审查批准环节,不得设置为外部审批程序。

  (作者单位:淮南师范学院)白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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