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的基本内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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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5日04:52 深圳商报 |
全国人大代表王毓钟向肖扬反映,尽管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的法律文书必须向社会公布,但仍有少数地方法院的法律文书不对外公开,不让当事人、律师查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直指很多地方“法律文书不公开”的原因多为法官专业素质较差所致,甚至还有部分基层法官起草的法律文书文理不通。 法律文书不敢公开,一方面原因是法官专业素质较差。更深层次的原因,恐怕在于缺少法律文书公开的制度规定。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审判公开的原则,但审判公开是否必然包括法律文书的公开,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法律文书的公开,有利于对审判的监督。监督的前提是知情,知情的前提是公开。审判程序是否正当,结果是否公正,很大程度上都是通过法律文书来体现的。法律文书如果一直锁在“暗箱”中,就会增加当事人对审判的质疑,也不利于判决结果的公信力。因此,应当把法律文书公开写入审判公开的内容当中,把法律文书公开用制度、法律固定下来,真正体现审判公开的法律原则。(西安陈枫) 作者:西安陈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