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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家属同意即实施化疗患者死亡医院被判赔2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5日09:14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阳江讯(记者王锋通讯员林广、关天国) 阳江患者钟某在接受CHOP化疗过程中,因化疗毒、副作用导致休克死亡。患者家属起诉到法院。近日,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医院在实施化疗过程中,未征得患者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字,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款2万余元。

  事件回放:患者化疗死亡

  2001年12月4日,患者钟某因全身多处出现肿块,到阳江市某医院门诊治疗。经诊断,钟某患有恶性淋巴瘤。医院决定对其实施CHOP化疗。2001年12月7日上午,钟某开始接受化疗,当天下午2时,钟某出现不良反应,明显处于休克状态。医院立即采取吸氧、镇静等多项抢救措施,但最终因抢救无效,钟某于当晚10时死亡。

  2002年,经阳江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钟某的死亡原因是对化疗药物的超敏反应,导致死亡。医院医务人员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没有诊疗技术过失行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2003年年初,钟某丈夫谢某等五人向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家医院侵害患者家属知情权,请求赔偿死者死亡补偿金16万余元。

  焦点:化疗应否征得家属同意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某等人主张医院侵害知情权证据不足。医疗鉴定结论书认定:医院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诊治过程中,没有诊疗技术过失行为,不属医疗事故。因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今年年初,谢某等人不服原审判决,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钟某所实施的CHOP化疗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收费对患者会造成较大经济负担,该种诊断治疗活动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特殊治疗”条件。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征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判决:医院承担三成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医院在决定对患者进行CHOP化疗时,没有取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应认定该医院没有向患者履行告知的义务,侵犯了患者及上诉人的知情权。因此,被上诉人对患者死亡有一定的过错。患者死亡是其在治疗过程中对药物超敏反应造成。医院侵犯患者知情权的行为,不是造成患者死亡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只对患者死亡承担次要责任。

  二审法院最后判定,撤销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患者死亡经济损失的30%,为2.27万元。

  本案评析

  本案属于新类型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医院是否有过错,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对患者采用CHOP化疗方案,虽经阳江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认定不属医疗事故,但这并不能免除医院侵权的法律责任。

  医院没有向患者履行告知的义务,侵犯了患者及其亲属的知情权,即患者本可以行使选择权,从而可能避免医疗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医院对患者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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