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进行用工合同大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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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5日09:53 广州日报大洋网 |
王文琦专栏 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上,农民工欠薪问题广受代表委员的关注。而农民工讨薪难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些单位在招人时,谈得天花乱坠,社会保险、公积金满口应承下来,可真正把人录用到手之后就翻脸不认账了,或者干脆拒签合同,或者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 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可是,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严重。去年的一份调查显示,在市场经济十分活跃的浙江,非公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为40%。而据某省总工会调查,该省建筑企业中有90%以上未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这个数字在其他地方也不容乐观。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里的“应当”就是“必须”的含义。而各省的立法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比如《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也有类似规定。 既然法律法规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企业能够置法律于不顾。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还是执法部门没有尽到积极的监督检查义务。 与其他行政执法一样,劳动执法要积极主动。尤其是检查监督部门,更不能坐在办公室等待投诉和举报。行政权不是司法权,后者的特点是消极、内敛,方式是事后裁判;行政权的特点是积极、主动,目的在事前规范和预防。建立劳动合同检查制度的目的,也就是从劳动关系的开端就对其进行规范,以预防后期可能发生的纠纷,并为纠纷的解决更好地提供法律支持。因此,笔者建议,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强劳动执法力度,建立劳动合同定期检查制度,从方方面面认真贯彻劳动法等相关法律。 我们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已经很久了。回顾既往,一个广为诟病的现象就是:有油水可捞的执法领域,不同行政部门纷纷参与,造成多头管理;而没有油水可捞的执法领域,则无人问津。 新一届政府领导人十分强调执政为民、执法为民,在呼唤劳动部门进行劳动合同检查的同时,笔者也希望,从制度上根除执法行为的利益驱动,应该成为目前执法改革的重点。(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