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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是打假主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5日10:11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本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分内之事。作为企业,可以提供线索,但毕竟只能起协助作用。打假的主体不应该是企业,因为企业本身没有执法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品牌企业不惜巨资全国打假,屡见不鲜。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企业已不甘心充当配角……审视他们从动机、制订行动方案以及善后处理等打假的全过程,他们实际上已经成为了一个打假主体。

  企业不得不赤膊上阵打假,实质上是一种企业和政府职能部门在打假上主体错位的社会经济行为。打假主体的“错位”,导致政府部门的打假职能淡化,打假失去了应有的威力,在社会上产生“谁有钱谁打假”的不良影响。

  一方面,企业打假会加大企业的运行成本。毕竟,企业的利润是有限的,把大量的人力和财力用于打假,搞研发和产品换代的能力就会降低。最终,企业会失去前进的源泉。另一方面,如果企业打假力度过大,还会给消费者一种错觉,似乎你的东西是假的,反而不敢买你的货了。

  “企业打假”在尴尬中继续前行,谁来给它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呢?市场经济应该是法制经济,政府应该为企业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所以,只有政府才是“企业打假”的终结者。

  当前,全国各地都设有政府打假办,但大部分地区的打假办仅仅是一个松散的政府职能部门的联合体,有些甚至只有名头,难以发挥实质性的协调作用。各职能部门之间只要加强联系,使打假信息资源不再孤立、割裂,信息共享,才有望建立一个有效的打假协作机制。唯如此,企业才能走出打假的尴尬处境,轻松上阵,实现长久健康发展。卢燕(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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