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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岩村村民要求罢免村委会主任(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5日10:22 贵州日报
  编辑同志

  我们是贵阳市花溪乡翁岩村村民,王久光任村主任已10余年,但其许多行为却不能与村长职务相符,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事前事后均不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是利用职权自作主张,一个人说了算,且村里许多重要账目也未向村民公布,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村民的合法利益。为此,我们强烈要求召开村民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依法罢免王久光村主任职务,以维护翁岩村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

  翁岩村村民

  针对近400余名村民联名写信反映的问题,3月10日,记者前往花溪乡调查。

  翁岩村共有215户人家,3个村民组,地理位置优越,距花溪区中心只有10余分钟车程。记者来到翁岩村后,该村姚方林、王兴弟、王开友、王兴林、王永碧等10余名村民就争先恐后地向记者反映了如下情况。
1992年,村主任王久光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以村委会名义为四川来此地投资的李彦勇提供贷款担保,损害了集体的利益,导致翁岩村欠农村信用社近20万元的债务。村民们还反映,村领导不经村民大会讨论,擅自将村里大宗面积土地出卖,甚至一些责任林地在出卖后责任人都不知道。村民也不清楚出卖土地所得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并且村领导告诉村民土地是出租而不是出卖。

  土地是出租还是出卖,收益情况如何,村领导是否涉嫌经济问题,以及村里财务账目不清,村民将上述问题向花溪乡政府、花溪区政府、区人大、贵阳市纪委进行多次反映。2001年,花溪区纪委监察局接到市纪委监察局转来的关于翁岩村民反映的问题后,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经查,村主任王久光曾分别于1992年8月3日和8月20日以村委会名义替李彦勇从信用社担保贷款15000元和30000元,至今李彦勇分文未还。1995年,花溪乡曾对此事做过调查,认为王久光存在这一问题属于工作中的失误,缺乏经验,上当受骗,没有证据证明个人在其中占有利益,乡纪委对王久光给予了批评教育;1998年卖出的土地是以荒山拍卖形式进行的,土地面积为34.6亩,每亩180元,拍卖给薛洁搞养鸡场,此后,增加了部分修路、维修电线等费用,一共收取了12226元。关于卖200亩荒山给潘渡的事情,大约在1996年,翁岩村将村里200亩荒山以每亩60元的价格拍卖给潘渡,按协议,潘渡交了12000元给村里,并承诺还要给村里办一些事。翁岩村将拍卖荒山的有关资料拿给潘渡,而潘渡至今未回,现村里还在四处寻找此人索取有关资料;1999年8月,翁岩村将原农中上面拆除的场地约5亩承包给黄友志发展养殖业,承包年限为43年(从2000年1月1日至2043年止),承包金额共计20000元,村已收到10000元承包费,剩余的10000元按合同规定是2001年6月收取。

  村民们认为,村主任王久光自作主张,私下以集体财产为个人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出卖集体土地等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均未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甚至被出卖土地的承包人都不知情,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翁岩村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因此,他们强烈要求召开全体村民会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依法罢免王久光村主任职务。

  对于村主任王久光拍卖荒山、林地等重要事项是否召开过村民会议一事,记者采访了该村部分村委会委员、党员和组长,该村老组长王增福告诉记者,关于36亩林山出卖,村里讲过这回事,但具体没有开过会,只是听说过。200亩林山原来是讲承包出去,但后来是否卖掉我也不清楚。记者问这些事关村民利益的大事是否应该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王回答,按道理是应该开会,但具体实施有困难。村委会委员王兴龙告诉记者,他从2002年上任以来村里没有开过村民大会。对于村里养鸡场承包给外地人多少年,他作为村委干部都不清楚,村民也就更不清楚。他认为这些事关村民的大事是应该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一位姓王的老党员也说,村里36亩林地,在开村委支部会议时讲过拍卖一事,遭到了他们反对,但后来还是在不被告知的情况下卖掉了。拍卖集体15亩土地的事情,只听说过,没有开过会讨论,具体细节也不清楚。

  二组村民王义金告诉记者,他家4亩多的责任山,自己都不清楚何时被村里卖掉了。去年3月份左右,他去责任山时,村领导(当时村主任王久光在场)才说该土地已被卖掉,村里将调换另外一块土地给他,但直至现在调换地还不知在哪。

  带着村民们反映的一连串问题,记者采访了村主任王久光。他告诉记者,村里卖荒山、林地的事情是通过村支部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的,也是通过承包人的。记者问其为什么不通过村民大会,他说全体村民大会不容易召开,由10户选出一个村民代表,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就可。对于村民联名提出罢免其职务一事,他表示不清楚。而记者采访村支书王兴荣时却听到了这样一种说法,当时拍卖荒山林地只召开过党支部扩大会议,仅组长以上成员参加,没有召开村民会议,也没有通过承包人。记者问这些涉及村民利益的大事为何不召开村民会议和通过承包人呢?支书回答,拍卖荒山是按照区里有关文件精神办的,老板看中哪一块就卖哪一块。对于村民联合签名要求罢免村长一事,他说是去年区民政局、乡民政办来调查时才知道的。记者问村委会有没有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支书说调查后情况不属实,村民联合签名是为村里搞改水工程和有线电视,因此就没有召开会议。

  针对村民强烈要求查处翁岩村村领导私自出卖集体土地等问题及要求依法罢免村主任一事,记者采访了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建设处。该处一位姓陈的同志告诉记者,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村民有权决定村委会主任的任免,对于村委会成员大到触犯村民利益,小到工作态度粗暴,村民都有权对其提出罢免要求。其程序为:有选举权的村民占五分之一联名提出罢免理由,村委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乡镇要核实联名是否真实,如果人数不足五分之一,但承头提议人仍坚持要求罢免的,也应召开村民大会进行投票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作者:左强生赵勇军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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