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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不被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02:28 人民网-华东新闻

  本报讯最近,上海部分法院发现,消费者阎某多次在商场购买一些“三无”产品,继而与商家交涉,要求“退一赔一”,私了不成即向法院起诉。

  2002年12月下旬,阎某在上海赛博公司商场,发现恒日公司销售的日本三菱牌投影机包装上没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也没有中文标明厂名和厂址,于是购买了一台投影机后,即以该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为由要求“退一赔一”。经交涉不成,阎某向卢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恒日公司与赛博公司共同承担退货并双倍返还价款的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恒日公司销售该进口投影机在连环购销时已缴纳增值税,非假冒伪劣产品,但包装上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及未注明中文厂名和厂址,不符合境内产品销售的规定。从恒日公司销售行为看,不构成欺诈。为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退货要求,赔偿货物价款一倍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对此,上海市法院明确原则意见:经营者对故意购假的消费者不构成欺诈,不支持“退一赔一”请求。如不能证明消费者“知假买假”或“诱假买假”,则支持“退一赔一”。

  (包蹇 高远)

  《华东新闻》 (2004年03月16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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