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律师不要舍本逐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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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05:10 深圳商报 |
假如我是一名律师,跟人初次见面,该怎样介绍自己呢?我是谁谁谁,做了多少年的律师,曾经打过哪件有名的官司,还有,我是作家,我写过什么什么书,我还是哪个社会团体的成员……假如我嫌这样介绍太啰嗦,就事先写在一张名片上递给对方。应该没什么不妥吧?你还别说,这可真就违了规。据《深圳商报》报道,深圳市律师协会从近日起对律师所用的名片进行整顿,其中明确规定:律师名片上不得带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称以及与律师执业不相关的内容。 先不说一个行业协会是否有制定这种“规定”的权力,依笔者所见,这个规定的合理性实在经不起推敲。作为一个律师,连自己代理过什么有名的案件都不能堂堂正正地告诉别人,这有点不太正常吧?至于与律师职业不相关的内容,假如我是一个义工,或者我是一个兼职教授,这样的信息会妨碍司法公正吗? 的确,会有某些律师利用自己的特殊经历或特殊信息招揽生意。比如,有人会标榜自己曾经有过的司法工作经历,这的确可以理解为某种对当事人的暗示。可我们能说有过司法工作经历的律师就一定会是一个走关系、徇私枉法的律师吗?当然不能。那么,我们又凭什么不让人家将自己的经历示人呢? 由此可见,我们要警惕的并不是律师的名片,而是名片背后的行为。有的人利用自己在司法界的声望或者是经历替别人谋取某些私利,我们能说是名片造成的后果吗?不是说律师不应该规范,但我们的目光不能停留在他们的名片上,而是应该从根本上规范他们的从业行为。 作者:李晓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