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找不到“上帝”的感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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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05:10 深圳商报 |
需要有一种合理的法律机制,保证维权行动能获得较大收益,鼓励消费者监督生产商、销售商、服务商,最终实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 又到一年3·15,消费者是“上帝”,这句话照例又被很多人重提,而实际上,消费者要找到“上帝”的感觉仍然很难。中国工商总局日前公布了2003年度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十大热点,依次为食品、手机、农资、商品房、电信服务、装饰装修服务、汽车、中介服务、防护用品、互联网服务。在深圳,本报与万人市场调查有限公司合作的一项联合调查表明:去年食品和保健品的投诉最多。各种报道显示,消费者维权依然步履维艰。 现在,保险、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已经让消费者胆寒。有害有毒食品成为很多消费者的隐忧。一些婚介、留学中介机构里陷阱重重,让消费者望而却步。专家们有关“提高消费者自身识别能力,避免上当受骗”的忠告,显得如此无可奈何。他们呼吁消费者熟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又让人有隔靴挠痒之感。商品种类越来越多,新技术层出不穷,我们不可能要求消费者成为商品鉴定专家,也不可能要求他们都熟悉“消法”。 在现实中,消费者与生产商、销售商,永远存在矛盾,而且消费者一般都处于弱势———因为信息不对称、权利不对称、收益不对称。由于历史原因,“消法”仍存在一些漏洞,被不法商家利用。例如,其中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这使商家得以从容对付那些知假买假以期获双倍赔偿的人。而这些人,恰恰应该被视为“啄木鸟”,是那些市场“害虫”的天敌。规定双倍赔偿额也过于死板,无法为消费者打假提供足够的驱动力,也无法让不法商家感到切身之痛。 1992年,麦当劳输掉一场轰动世界的官司:一位老太太在麦当劳店内被洒在身上的咖啡烫伤,法院判麦当劳向这位顾客赔偿270万美元,后来经过庭外调解,赔偿数额降至50万美元。这件事给人的思索是多方面的:麦当劳的咖啡还不是假冒伪劣,只不过温度较高而且没有在容器上作必要的警示。判赔270万美元,绝不是以治疗烫伤的费用来衡量的,而是按被告年销售额的百分比,来判定被告作“惩罚性赔偿”。这样的重判,不仅为老太太,而且为亿万消费者赢得了公正。从那以后,全世界任何一家麦当劳,热咖啡都变成温咖啡了,而且在杯子上还有警告性提示:不得用管子直接饮用!如果罚款过低,不可能有这样的纠错威力。 据调查,三成深圳消费者是出于“公共利益”而采取维权行动的。上面这个老太太的维权,客观上让全球麦当劳消费者获益。我们现在尤其需要建设一种以消费者为本位的文化氛围、法律机制,通过消费者维权来迫使商家守法经营,改进产品质量。 消费者若要有好的感觉,应该是这样:即使对商品质量不具有太多的鉴别力,即使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太了解,消费者也能放心地购买或消费。而一旦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又可以通过方便的索赔途径获得赔偿。而降低打假成本,提高维权收益是其关键。发达国家由于保护消费者的法律相对健全,民间的消费者团体势力很大,为实现更多的市场公平创造了条件。这应该值得我们借鉴。 消费者能当“上帝”吗?被捧得太高难免有眩晕感。还是别称“上帝”吧,能得到公平就不错了。 作者:本报评论员傅盛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