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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对证人的权利保护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10:48 人民网

  傅达林

  据8月26日《人民法院报》报道,浙江省玉环法院近日在一桩买卖合同纠纷案庭审结束后,向该案中出庭作证的四位证人支付了误工费、交通费等。证人领款时说,“接到法院通知书,得知出庭作证还可以领取误工费,觉得新鲜。我们打官司误工费有了保障,以后我们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会更高”。

  长期以来,出庭作证在我国被设计为知情证人的一项法定义务,这在三大诉讼法里都有具体体现。然而,这项由法律明文设定的义务却在实际生活中演化为了“橡皮筋”,证人出庭难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诟病。分析证人不出庭的原因,不外乎传统观念、执法环境等,而关键其实还是证人权利保护的缺位。

  在法治国家,权利与义务应当是对等的统一体,法律在赋予公民权利的时候,也要为其设定相应的义务,反之亦然。只赋予义务不给予权利同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一样,都是违背现代法治理念的。证人出庭作证是司法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从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查明案件真相的角度出发,国家应当将出庭作证设定为一项法律义务。但是,公民出庭作证承担的是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受损的不利后果,其不仅要因此损失一定的工资、奖金和劳动收入,额外支付出庭交通费、住宿费等,而且还会受到人身威胁。法律在设定这种讲究付出的出庭作证义务同时,就应当完善相应的补救性权利。而赋予出庭证人经济补偿等权利,让出庭证人失有所得,则无疑是一项弥补证人出庭不利后果的制度关怀。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虽然经济补偿权等被法学界公认为是证人不可缺少的基本权利,但我国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相关规范笼统模糊,整个法律对证人权利的设定存在严重欠缺,出庭作证也因为缺乏补偿措施而被人们认为是“费力不讨好”的苦差事,客观上阻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玉环法院向证人支付出庭费,把证人应然的权利纳入了司法实践操作,无疑是刺激证人出庭作证的承诺性举措。然而,社会需要的不仅仅是这种带有个案性质的“新闻”。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根本途径,应当是完善对证人的权利保护机制,通过立法赋予证人应有的权利,其中不仅单是经济补偿权,还应当包括人身受特殊保护权、身份保密权、公务不受影响权、控告权、作证豁免权等。因为,这不仅是鼓励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需求,更是现代法治社会尊重个体权利的内在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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