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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大王”暂度商标危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02:42 京华时报

  作者: 杨文学来源:

  本报讯(记者杨文学)今年1月7日,香港居民林丽珍指控“永和大王”商标不合法,要求撤销对“永和大王及图”商标的注册。昨天,北京市一中院一审认定“永和大王”注册合法,这意味“永和大王”暂时度过商标危机。

  庭审中,林丽珍提出了应撤消商标的三个理由。她认为“永和”是邻近台北的一个市,“永和”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地名,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此外,永和市素以豆浆餐饮闻名,“永和”及“永和豆浆大王”在台北早就被众多的豆浆快餐业使用至今,已成为以豆浆为主产品的中式快餐服务业的通用名称。上海永和豆浆大王餐饮有限公司未在永和市从事过豆浆业,却在内地注册带有明显区域性且标榜自己的“永和大王”商标,具有夸大宣传和贬低同行的欺骗性宣传含义,也不具备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商评委应撤销“永和大王”的注册。

  法院认为,“永和大王及图”整体上与作为地名的“永和”不同,且“永和”在汉语中是有一定含义的词语,可以获得注册。同时,“永和豆浆”在台湾被较多使用为中式快餐企业的企业名称或其组成部分,不能证明“永和”已经成为表明豆浆产地的地理标志。对于林丽珍诉称商标具有不良影响也无证据可证明。据此,法院作出维持商评委裁定的一审判决。

  据了解,早在1998年8月,林丽珍曾向国家商评委提出撤销“永和大王及图”商标的申请,但被驳回。2004年1月7日,林丽珍将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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