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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老板讨回8万元代理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02:42 京华时报

  作者: 邓婷来源:

  本报讯(记者邓婷)一场官司打下来,代理费从5000元一路增加到了8万元。而这名收了钱的代理人并无律师资格,也不是法律工作者———依照有关规定,普通公民不能代理有偿官司。当私企老板姜先生知道这一切后,把他的“代理律师”告上了法庭。昨天,宣武法院一审判令“代理律师”刘某全额返还姜先生的8万余元代理费。

  2002年10月,姜先生因拖欠浙江某公司30多万元货款被推上被告席。经人介绍,姜先生认识了自称从事法律工作10余年、有着广泛人际资源的刘某。听完案情简单介绍之后,刘某当即拍着胸脯表示官司一定能打赢,并承诺只收代理费5000元。姜先生随即与刘某签订了合同。不料随着案情发展,刘某又以各种理由增加代理费直至8万余元。姜先生尽管心有不满,但由于官司未完而忍气吞声。2003年6月,法院判决结果是姜先生全额赔付对方。望着判决书,姜先生顿时傻了眼。他开始对刘某的身份产生疑问,于是派人走访了所在地区的司法局,得知刘某既不是律师也不是法律工作者。姜先生因此把刘某告上宣武法院,要求返还代理费。

  法院认为,按照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公民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担任被告人或当事人的辩护人,代理他人参加诉讼活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藉此向被告人或当事人收取报酬,也不得以此为谋生的手段。因此,判令刘某全额返还姜先生的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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