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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利益”应作明确界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04:26 深圳商报

  这次的两会之所以被百姓所关注,笔者认为莫过于把“保护私有财产”写进宪法了。

  近来不断出现的拆迁矛盾表面上看是一个城建纠纷问题,实际上它牵涉到的是公权和私权之间的矛盾。已有专家指出,“拆迁实质是对私有财产的征收”。

  如果从“私有财产的保护”的另一面“公共利益需要”来看,这又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因为在诸多的房屋拆迁中政府往往都是以“公共利益的需要”来进行征收,而在这一过程中,受损失的往往是公民。当公民为此诉诸法律时,几乎是百分之百的败诉,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都有规定,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可是什么才是“公共利益需要”呢?法学专家江平如是说:“商业目的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分开。现在普遍的情况是,部分地方政府将原来就有居民的土地转让给开发商,开发商在这块地上开发出高级住宅出售。我在这里住得好好的,你给我一个很低的补偿让我搬走,去住一个破地方。这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开发商利益的需要。在‘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私权被剥夺了,增加的却是开发商的利润。”

  所以,“保护私有财产”被写进宪法,为了能更好地维护宪法的权威,那么相应的在其他的司法解释中,就应给“公共利益”进行界定,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为在现实中有的真正的“公共利益”没有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而侵犯公民的权利往往又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借口。(《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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