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酌情从轻”实在荒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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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04:26 深圳商报 |
《中国青年报》报道了一则令人发指的罪行:福建省周宁县公安局副局长陈长春强暴一名强奸案受害少女,此女刚满14岁。周宁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长春已构成强奸罪和妨害作证罪。但被告“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当被害人喊疼痛时,未继续实施奸淫,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两罪并罚,被告人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当地检察院已提起抗诉。 对于什么情况下可以从轻处罚,法律本有明确规定。但笔者查询了所有的相关法律条文,根本就无法找到“实施强奸过程中,当被害人喊疼痛时,未继续实施奸淫,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法律条文。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只要双方生殖器接触,即应视为奸淫既遂。既然强奸成功了,就不可能说是“犯罪中止”。 照理说,被告人作为司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强奸案件受害人,且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情节恶劣;司法人员指使他人作伪证也应酌情从重处罚。这样的“酌情从轻处罚”真是荒唐之极!(浙江吴行妙) 作者:浙江吴行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