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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汽车召回制度的两点忧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04:26 深圳商报

  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对生产商的召回主动性保持怀疑。同时,我们更有理由寄望于在中国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汽车检验机构。

  在今年“3·15”晚会上,被消费者千呼万唤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发布,10月1日起实施。根据这一规定,消费者或车主如果发现汽车可能存在缺陷,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制造商、销售商、租赁公司或进口商投诉或反映情况,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对明知产品有缺陷却隐瞒不报的汽车制造商,将责令进行召回,还要向社会公开曝光,并依情节轻重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

  据公安部统计,2003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10437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3.7亿元,因车辆本身故障原因造成的事故约占事故总量的10%。因此,实施汽车召回制度,将可以挽救很多人的生命。作为汽车消费者,我们有理由为这个规定的出台和实施而欢呼。

  但仍然有种种忧虑。最大的忧虑就是:汽车有无缺陷,谁说了才算数?汽车消费者毕竟多数是单个的人,即使汽车哪个配件出了毛病,他们一般不会往“普遍性”上面想,而多半会认为是自己运气不好。在没有建立起全国范围内的信息收集和处理系统,并向大众公开的情况下,单个消费者很难判断自己的汽车所出现的“毛病”是不是“群发性”的故障。而离开了消费者主动的投诉、反映,设计和制造中的普遍性问题也很难及时发现。汽车修理厂很多为生产商所指定,实行召回制度后,会不会跟厂家配合默契地向消费者隐瞒真相?

  能否真正落实召回制度的关键,在于是否有一个公正、权威和独立的常设机构来对汽车产品的质量缺陷进行检测和认定,以此明确区分产品的“系统性缺陷”与“偶然性缺陷”。这样的机构怎样才能保持科学、客观、公正?这又是对我们制度建设智慧的一大考验。

  我们不能排除有些厂家自己发现问题后只悄悄地改进,甚至听任缺陷继续存在而对公众隐瞒不报。在中国没有召回制度以前,公开宣布大规模地召回缺陷汽车进行免费检修的国内汽车厂家,只有广州本田。除此之外,未闻其他厂家在召回方面有什么动作。

  有鉴于此,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对生产商的召回“自觉性”保持怀疑。同时,我们更有理由寄望于在中国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汽车检验机构。

  第二个忧虑是罚款额太低,不足以儆效尤。这个规定为企图隐瞒缺陷的汽车制造商制定的罚款额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不知这样规定出于什么理由,一辆经济型轿车都要5至10万元。3万元能管什么用?相对于成千上万消费者的生命安全,相对于几十亿上百亿元的销售额,这点罚款怎么看都太微不足道。厂商会怕这点罚款吗?我们一贯认为,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法律中,一定要加大惩罚力度,大到让不诚信的厂家承受不起。最好是按厂商年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

  在国外,汽车巨头都有过耗费巨资主动召回汽车的经历。这不是因为它们道德更好,而是政府罚款、消费者诉讼赔偿、公司信誉受损,将使不诚信的生产商付出更多。“两害相权取其轻”,任何理性的人都会作出这种选择。罚款额太低,不但保护不了消费者,反而会助长不诚信行为。

  作者:本报评论员傅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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