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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谨记注意八项(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06:50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不规范的情况,广大消费者还需反复斟酌,细细辨析———近几年来,改革开放日益深入,经济发展一路飙行,这些外在的消费诱因无时不在冲击着消费者的思维方式和消费观念,崇尚即时消费、超前消费的人群以核裂变的速度迅速膨胀,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房地产市场的异军突起,数十层的商住楼、写字楼拔地而起,成片的别墅和住宅小区如雨后春笋般展现在我们眼前,这些突兀而起的楼盘,不仅令众多消费者眼花缭乱,也让消费者扑朔迷离,一些诸如虚假广告、合同欺诈、房顶漏雨、屋内长毛、面积缩水等现象在不同程度上侵害着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让广大消费者能明明白白地消费,青岛市崂山区消费者协会从一年多来受理过的90余件商品房大小纠纷投诉案件中挑选出几个代表性的案例,以此来提醒广大消费者睁大眼睛,理性消费,谨防落入房地产买卖的纠纷中。

  案例一:广告浮夸抛“诱饵”

  个别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中夸大广告宣传效果,误导消费者。

  2001年8月,消费者刘先生因看了某开发商在媒体中刊登的“此房站在阳台能看海,楼底家家有车库”的广告宣传后,以高出别人300元/平方米的价格,全额买下了一套住房,并掏了85000元交了车库款。但一年后交房时,全变了样,此房前面矗起了一座同高的楼房,不仅挡住了视线和光线,而且与车库距离100余米,且车库还是无车库门的大通库,不交钱同样可以停。刘先生据此将房产经销商投诉至崂山区消协。

  崂山区消费者协会经调查取证后认为: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作了夸大事实的虚假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一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经调解:经营者退还刘先生车库款85000元和应得利息,并给予刘先生10000元的阳光权补偿费。

  案例二:价格“虚低”迷人眼

  价格牌上标出的价格往往与房子的实际价格有一段差距,不少经销商拿广告牌上的低价位来“哄骗”消费者。

  某开发商打出广告称:“该小区商品房1500元起价,付10万元房子给你。”消费者王女士二话没说就预交了5万元定金(发票上标记为“订金”),预定了4楼402户80平方米套二房,又另外借了5万元来要房时,却被告知她预定的房子价格为3200元/平方米,总价款为256000余元,王女士不由大吃一惊。

  崂山消协经调查取证认为:广告中标出的“付10万元房子给你”是首付款,1500元起价是指该房底层户型最差的一套半地下室的房子。因此,广告中的“1500元起价”会给消费者带来误导,消费者王女士在预定402户房子时,经营者有义务告知其402户房子的面积、单价、总价款等相关信息,而经营者的销售人员却没有履行此项义务。经调解:王女士领回了经营者退回的5万元订金。

  案例三:合同玩“文字游戏”

  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玩文字游戏而诱骗消费者签字盖章是个别开发商最常用的伎俩,因已“生米煮成熟饭”,消费者有苦无处诉。

  消费者臧女士花了175万元人民币在青岛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250平方米的商品房。该公司为达促销目的,已将此房装修成样板房,并与臧女士合同约定一年后交房。另外,对房屋装修费用签定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家具费6万元,房屋装修费“暂定”为19万元(合计25万元)。为表示诚意,该公司口头承诺:因销售期间来人参观、触摸等“损耗”,到交房时再给臧女士优惠1-2万元,所以19万元为“暂定”价款。可是在临近交房时,臧女士却收到该公司发来的书面通知,要求其在两日内携带19万元家装费,额外的厨具费42498元、洁具费62700元等(合计105198元)来办理交房手续,否则将视为违约,他们将收回此房。面对“突如其来”的追加款项,臧女士当即向该公司提出疑义,但还是收到了开发商“必须于6月30日下午5点以前,缴齐所有款项方能办理交房手续,否则将按单方违约无条件退房(此房已升值为260万元,如果退房则损失会更大)”的第二次通知。面对该公司违背合同要约和当初承诺,不但未给其优惠,反而还另追加近11万元的事实,臧女士显得束手无策。

  崂山消协的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于6月30日离下班时间还有1小时与消费者一起赶到该公司,与之据理力争。消协人员认为,该公司以“暂定”为借口,使装修费上涨10万余元的做法,是一种设置合同“陷阱”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及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显失公平。经工作人员一番“依法调解”,该公司同意向臧女士收回收款要约,向消协和消费者出具了书面答复处理意见:开发商同意不再另行收取额外的10万余元,消费者臧女士及时拿到了新房钥匙。

  案例四:质量“偷工减料”

  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是个别不法开发商增加利润的一个捷径,但消费者却受害其中。

  消费者朱先生于2002年3月购买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套三住房一套,9月份进行装修时才发现厨房、卫生间墙皮多处裂纹、起鼓甚至散沙,于是投诉到崂山消协。消协经调查发现:开发商在厨房、卫生间墙面施工时,使用了价格较低的不合格水泥,在竣工验收期间,他们为蒙混过关,又用水泥浆将墙面粉刷了一遍,看上去很漂亮,但用不了多久,水泥浆就会自动脱落。经调解:由开发商负责对厨房、卫生间的墙面进行彻底返工修整,并赔偿消费者误工等经济损失3000元。

  案例五:面积“短斤少两”

  购买来的楼房面积“缩水”,短斤少两,是个别开发商欺诈消费者,获取高额利润的一种手段,让不少消费者头疼不已。

  消费者张先生于2001年4月在“某山庄”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147平方米的房子,在领房产证时发现建筑面积为144.85平方米,比合同面积缩小了2.15平方米,共计多收房款8744.05元。张先生在索赔无望时投诉到了崂山消协。经崂山消协依法调解,该公司才将多收房款退还给消费者。

  案例六:产权证“空有其名”

  个别开发商,购土地的款项还没有缴齐就开始盖房,以致出现消费者入住好几年,依然不见房产证的“怪状”。

  王先生等280多位消费者陆续在青岛某花园购买了房子,三年多来没有一位消费者拿到房产证,遂向崂山消协投诉,崂山消协受理投诉后,进行了多方调查了解:该公司在办理土地手续时,征用土地的费用只交了一部分,其余的款项则办理了缓交手续,然后就开始施工。由于该公司一直没有将此款项缴齐,所以,一直没有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给其办理的土地使用证,因此,房产证也就理所当然办不出。

  案例七:物业收费“不明不白”

  物业管理是城市文明管理的象征,给购房者提供了诸多便利,但也存在着让人闹心的另一面。

  消费者任女士等268户居民因看了某花园关于关于物业管理服务周到的宣传后,纷纷购买了该花园的商品房。但是,入住后却发现与宣传广告存在着天壤之别,不仅经常断水断电,而且有时两三个小时也找不到管理人员。

  该花园又有80余名消费者陆续向崂山消协投诉称,该花园物业公司,在毫无收费依据的情况下,按每组暖气片50元的价格,向住户强行收取断热费。

  接此投诉后,经青岛市工商局授权,崂山工商分局于2002年12月9日正式立案,组织精干执法人员展开调查。按照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青岛市区集中供热价格及收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对停止供热后又要求重新供热的住户,恢复供热时,用热户需承担恢复供热设施的一次性成本费50元”。可该公司却按一组暖气片收费50元,一次与一组,一“字”之差,却非法获得收入近5万元。平均每户承担不合理收费260多元,最高达400余元。经过调查取证,崂山工商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还多收消费者的停热费,并对其罚款6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八:“一字之差”千金之别

  有的经销商为攫取经济利益,在“定金”与“订金”上大作文章,企图蒙骗消费者。

  市民申女士于去年12月25日在高科园某房地产公司登记预定了一套在建中的房屋,并预交了定金3万元(发票为“订金”),日后她携带50余万元银行贷款前去交款时,却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要求退款时,该房地产公司称“定金”不能退。申女士要求该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并赔偿其交通、通讯、误工等经济损失3000元。

  崂山消协的工作人员受理此案后经过调查取证,认定该开发商违约在先,应承担违约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第一百一十五条和《消法》有关规定以及该房地产公司为申女士出具的收据上写明的“‘订金’3万元”等有关依据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该房地产公司返还给申女士“订金”3万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元。消协提醒消费者仔细慎重,充分理解“定金”与“订金”的不同内涵。否则,一字之差,可能会失之千金。本报通讯员于喜河刘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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