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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成员―――该不该有报酬?(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06:51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作为业主同物业公司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业主委员会对于一个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好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业主委员会的规定,翻遍所有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条例和文件,只有对其进行工作职责的描述,但是,对于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应该享受的权利却没有任何规定。

  长期以来,业主委员会工作是义务的,只有干活的义务,没有拿钱的权利,那么,业主委员会成员到底该不该领取一些报酬呢?

  记者邀请了我市几家物业公司负责人和一些小区的业主,请听一听他们的看法。

  业主委员义务劳动已不符合现实

  蔡青山(环海物业):业主委员会成员首先必须是这个物业的业主,作为同一个物业的业主,他们在物业管理事务中的权益与义务是平等的。

  按规定,目前业主委员会成员提供的是义务的无偿的劳动,实际上这是其他非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侵占了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劳动或利益,这是导致有些业主委员会成员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的原因,并且容易引起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不信任并有可能产生抵触情绪。由于业主委员会本身是一个松散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民间自治组织,所以经常出现业主委员会成员不重视物业管理工作,甚至出现业主委员会辞职的事情,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很难有效发挥出来。由于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的工作不理解甚至不支持,为业主与业主委员会及与物业管理企业的矛盾纠纷埋下了祸根。

  物业管理工作是一个连续的长时间工作,需要业主委员会成员有高度的责任心,并且需要付出大量的精力及时间,在现有条件下要求业主委员会义务劳动已经不符合现实要求。由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量大而繁琐又相对专业,业主委员会需要专职并且专业的业主委员,如果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对业主委员会实行公开、合理的报酬制将会提高业主委员会的积极性,也会使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更加踊跃参加,使我们业主委员会的成员更加年轻化专业化,同时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力度会有很大的提高,这样反而会增加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理解与沟通,对物业管理事宜业主更加明了,同时由于业主委员会的报酬和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效果挂钩,从而会提高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与合作,进而会使物业管理水平、质量都会有很大的提高。

  综合上述业主委员会实行报酬制总体说应该是利大于弊,实际上实行报酬制和我们业主委员会的任职条件是没有矛盾的,如果在我们物业管理过程中能够实行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业主委员会报酬制,相信将会进一步提升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水平和规范行为及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及质量。

  业主同意下给予报酬

  李玮(海悦物业):众所周知,小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决策权在业主大会;而业主大会就是小区里的全体业主或业主代表,就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而设立的物业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因此,在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为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更好地为业主服务,应该给业委会委员一定的报酬。

  作为业主共同选举产生的一个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的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为小区业主服务的,应该是社会分工的一种形式,而且《条例》中也明确规定选取业主委员的要求,是具有一定素质的优秀人士担任的,这些优秀人士在为大家服务、办事时,不仅要耗费自己的精力,而且需要时间、能力、耐心,所以由大家来承担他们一定的费用是必要的。

  另外,给予业主委员会一定报酬可以解决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业委会工作没人愿意干的现象。对于目前出现的“问题业委会”现状,一方面体现出业主们已经逐渐意识到自己在小区物业管理中的主人身份,依法行使其在小区中的业主自治权利,依法维护物业合法权益的意识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目前很多小区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在设立、运作上既没有报酬,也很不规范,这种没有报酬的工作,本身就不能体现业委的工作成绩,不能实现所付出的价值,再加上在运作时的不规范,自然在小区业主当中没有权威性;并且,有些委员本来就没有报酬,也就是没有工作热情,自然也就搞不清楚政策,也就摆不正他在小区物业管理事务中应扮演的角色。

  最后,可以解决业主委员会在服务、工作中需要的人力、物力方面的经费:有一定数量的报酬和活动经费后,可以加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学习、培训,更好地提高其自治管理意识和水平,从而更好巩固物业管理达标成果,进一步督促和规范物业公司行为,为业主提供优良的管理服务。

  领取少量补贴可以接受

  夏冰(福苑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成员付出劳动,领取少量补贴,是可以接受的。如果完全不给报酬,则可能出现无人愿意担任“委员”,导致业主委员会形同虚设的局面。并建议根据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性质,对于专职人员可以按月发给工资;对于非专职人员的报酬可不按月支付,可设定“工时费”标准,按实际情况支付,其它如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等实报实销。这样有利于业主委员会的稳定性和工作的有效性。无论谁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期待其长时间地、无偿地为大家服务,是不大可能的。如果业主委员会成员只付出劳动,

  没有相应报酬,很有可能出现工作懈怠直至无人愿意当选。支付报酬可以调动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责任感,更好地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

  给报酬有利于小区管理

  赵青(公务员):应该给一定的报酬。一是支付一定的报酬更符合市场规律。付出劳动就应当有权利获得一定的报酬,这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准则。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在小区管理中担负着很多具体工作,需要付出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获得适当的报酬是天经地义的。二是支付一定的报酬更有利于提高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热情。没有报酬,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建立在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个人热情和奉献精神上无异于空中楼阁,随着时间的推移,当面对的具体问题多了,遇到的困难多了,热情自然会消退,工作的积极性势必会受到影响,最终也会影响到业主委员会的整体工作。三是支付一定的报酬更有利于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领取了一定的报酬,更进一步明确了所应当担负的责任和义务,自身的责任心必然加强。同时业主也会更重视业委会的工作,参与业委会工作的积极性也会相应增加。

  报酬应由全体业主承担

  王秀峰(律师):业主委员会的事务很琐碎,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给些补贴也是合理的。虽然有些热心于公益事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即使没有任何酬劳也都尽职尽责,但我们不能建立在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道德期盼上,应该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业主委员会成员领取报酬,国外的一些法规也有规定,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领取报酬。

  对于很多人提出的业主委员会成员领取的报酬应该由谁来出的问题,我认为,如果这个钱由应聘的物业公司来出,那只能落人口实,因为如果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酬劳由物业管理公司支付,那还怎么代表业主的利益?建设部制定的《业主大会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

  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由全体业主承担,但须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并经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适当的报酬是补偿和激励

  史小姐(公司职员):业委会的成员都是社区业主,对于其是否应当取得薪酬,我的观点是认为应当给予适当的薪酬的。理由如下:对于组织这个管理形态本身,其应当具备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属性;业委会的业主绝大部分都为在职人员,他们拿出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业委会的相关工作,就应当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因此,一定的薪酬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补偿,也是一种激励。

  业委会成员不应该收取经济报酬

  于女士(媒体工作者):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全体业主的代言人,是特定的物业区域内的自治机构。经过全体业主选举的业委会成员多数利用业余时间组织全体业主选择物业公司,监督检查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等工作。

  按道理讲,有付出就应该有回报,应该取得一定的经济报酬。但是,业主委员会并不是经济组织,其一切活动都不能以产生经济收入为目的,业委会成员代表全体业主和自己表达意愿。从这一点讲,类似于人大代表,他们得到的回报,更多的应该是尊敬、信任与支持。全体业主选举时,自然也会选择那些热心于公益事业、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以社会为己任的人作为他们的代表。如果业主委员会在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之外,再收取一项费用,那么,他们与其他业主之间也成了一种雇佣关系,业委会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客观基础,失去了代表全体业主的社会意义。

  从一些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的谈话中可以看到,大部分是希望给业主委员会成员一定的报酬,另外,在现实生活中,业主委员会成员获取一定报酬的现象非常普遍,只不过这些举动只是私下进行而已,但这种地下活动对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造成了一些不好的影响:许多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因为私下可以拿到钱,便会牺牲小区的利益。既然如此,把这种报酬光明正大并制度化,岂不更好?

  时尚与时代的对接品质与品位的相契

  香港大公馆即将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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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9日,香港大公馆将全部以现房盛大开盘,它将给我们这座城市带来怎样的风采?给我们的生活理念带来怎样的启示?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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