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部财税法律列入立法规划 企业所得税并轨提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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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10:07 中国新闻网 |
国税地税两套机构征管造成浪费并加大系统间矛盾,必须尽快改变;在统一税基的基础上,由国税局和地税局中的一个负责征收管理,另一个负责税收稽查,以尽可能降低缴纳费用,提高征管效率 来自财政部、国税总局的消息称,有关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和立法工作暂未列入今年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但记者获知,在已经启动的新一轮税制改革中,《企业所得税法》正在加紧进行,仍有望较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去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五年立法规划,列入其中的财税法律项目有5部,即《企业所得税法》、《预算法》(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税收基本法》、《财政转移支付法》。另外,与财税紧密相连的《反洗钱法》也列入五年立法规划,起草准备工作正在启动。这意味着,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有关财税法律的立法及修订工作,将从2004年起全面展开。 有关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等问题一直为各界格外关注,日前,针对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和立法中的重点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俞光远接受了《财经时报》的专访。 质疑两种税收待遇 《财经时报》:一直有专家指出,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动因之一是为了符合世贸组织的要求。那么,中国现行所得税制与WTO规则之间的主要矛盾是什么? 俞光远:中国改革开放之初,制定了对内、对外两套所得税制,对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下转07版)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原税制显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两套税制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不符合世贸规则和国际通行做法。 从中国目前情况看,税收“非国民待遇”和“超国民待遇”问题并存:一方面,外资企业享受了许多中国企业不能享受的税收待遇;另一方面,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没有统一,外资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同时,存在一些“非国民待遇”,适用于内资企业的某些税收优惠,如福利性、照顾性税收优惠等,外资企业不能享受。 国外税法一般依据居民与非居民来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而不以资金来源的差异实行不同的税制,采取不同的税收待遇。 《财经时报》:完善税制也是这次改革的重要动因,好的税制要兼顾公平与效率两个方面。 俞光远:首先,原税制违反税负公平原则,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目前内资企业的实际所得税负约为25%,远高于外资企业实际所得税负约15%的水平。 其次,两套税制违反税收效率原则,不利于降低费用。目前国税、地税两个税务机关、两套税务人马分别征收同一种税,不仅增加了征收成本,而且加大了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矛盾,降低了征收效率。另外,实行两套所得税制导致税收优惠过多过滥,税收流失,而且因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待遇不同,背离了税收中性原则,影响了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和资源配置的效益。 第三,中国的企业到境外投资再回国内投资、上市公司全球融资等现象日益增多,这使得内、外资企业界限日趋模糊,加大了企业避税的漏洞。同时,许多企业根据税收待遇选择经营组织形式,不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避免重复纳税 《财经时报》:现行税法规定,对个人从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而企业对该项股息、红利已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这是对同一所得额征收两种所得税的重复课税。应当怎样解决这一问题? 俞光远:为避免重复课税,必须协调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是实行归集抵免制,即将企业分配利润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归属到其股东的股息中,给予股东税收抵免,以消除对股息的双重课税问题;对公司股东分得的股息全部抵免后,不再交企业所得税;对个人股东分得的股息,在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部分抵免。比如,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个人所得税为35%,对分得的股息只需补缴10%的个人所得税。 二是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润,归集到每个合伙个人名下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缩小企业所得税税率和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之间的差距,搞好两个所得税的协调衔接。 关于法人税制 《财经时报》:有消息说,中国的企业所得税也要改为法人税制,这有什么好处吗? 俞光远:为了清晰纳税主体到底是个人还是法人,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改为法人所得税法为好。首先,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企业所得税都实行公司税制或法人税制,以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因此,建立法人税制是中国企业所得税制的发展方向。 第二,以企业所得税命名税种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对个人独资企业征税,征的是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说不清楚,就容易造成交叉错位,发生错征、重征;对一些不以“企业”冠名的营利性组织单位,容易出现漏征;本来企业必以营利为目的,但在实际征税中难以判断一个组织单位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给执行带来随意性,不利于严格征管和依法治税。 第三,中国的《民法通则》把民事主体划分为法人和自然人,相应设立法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不仅符合法理依据,而且涵盖所有的纳税人,法人范围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法人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法人必须办理严格的核准登记手续,不仅容易识别,有利于对纳税人的界定和划分,而且可根据注册地与住所标准,将法人分为居民法人和非居民法人,分别承担无限、有限的纳税义务,有利于与国际税制的衔接和税务合作。 配套改革 《财经时报》:您刚才谈到,目前中国存在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关,增加了征收成本。在所得税制改革的同时,是否应该进行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 俞光远:自1994年以来,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按企业预算级次、投资主体、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而划分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并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 从2002年起,企业所得税改为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但仍由国税局、地税局两套税务机构进行征管。这不仅造成税收征管费用的浪费,而且加大了两个税务系统的矛盾,降低了征管效率。必须尽快改变这种模式。在统一税基的基础上,由国税局和地税局中的一个负责征收管理,另一个负责税收稽查。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税收征管电子化,尽快做到网上申报、网上计税、网上缴纳。 税率考虑哪些因素 《财经时报》:社会各界非常关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的税率。税率的确定要考虑哪些因素? 俞光远:首先,要在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和立法的基础上,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世界各国的税制普遍按照“低税率、宽税基、少优惠、严管理”的趋势发展。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逐步下降的,目前税率大多集中在25%~30%。中国在统一企业所得税立法中,也必须应对企业所得税的国际竞争力,如将所得税税率设定在24%~27%之间,从33%降到25%左右为宜。同时,统一税前扣除,适当减少税前扣除项目,减少和规范税收优惠。严格限制费用扣除,将资本利得纳入征税范围。 第三,缩小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的差距,严格税率减免。目前,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但对特殊地区和企业,分别实行27%、18%和15%的优惠税率。过多的税率减免,是造成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悬殊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的重要因素。 最后是简化企业所得税税率制度。比例税率简便易行,比较适合中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仍应采用比例税率的形式,对于内资小企业只设一档优惠税率,减少对经济特区等东部发达地区企业的优惠税率档次,避免地区优惠和产业优惠的交叉重叠。 调整优惠政策 《财经时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方向及方式应有哪些调整和变化? 俞光远:税收优惠要遵循适度原则和经济效益原则,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同时,统一税收优惠制度和政策。税收优惠方向的调整,由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产业优惠为主。除了保留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全国范围的产业导向型优惠,对西部地区需要鼓励发展的产业,适当多给一些税收优惠。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对农业新技术和土地资源综合开发,电子工业、生物工程、光导纤维、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水利、能源、交通、机械等基础支柱产业,出口创汇产业和环保产业等,给以不同层次和形式的税收优惠。取消现行的对外资企业的普惠措施,鼓励向符合中国产业政策的行业进行投资。 中国税收优惠应当尽量减少优惠税率等直接形式,可以考虑采用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加计扣除等间接形式,避免投资者居住国课税方法对中国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制约。 (来源:财经时报 作者:王长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