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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评委打赢“永和大王”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10:18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北京讯 (记者曹丽辉)今年年初,香港居民林丽珍向北京市一中法院指控“永和大王”商标不合法,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撤销对“永和大王及图”商标的注册。昨天,北京市一中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认定该商标注册合法,维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永和大王及图”于1996年由永和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1998年8月,经商标局核转让给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同年,林丽珍向国家商评委提出撤销“永和大王及图”商标的申请,但被驳回。今年初,林丽珍将国家商评委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中,原告认为,“永和”是临近台北的一个市,依据《商标法》,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并且“大王”有夸大宣传的含义。

  法院经审理认为,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永和大王”文字和图形两部分组成,与作为地名的“永和”不同,且“永和”在汉语中是有一定含义的词语,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该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可以获得注册是正确的。法院还认为,争议商标注册人使用“大王”二字确有表示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好的意图,但是仅此并不足以构成商标法所规定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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