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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被开除向工厂要精神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10:19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佛山讯 (记者王松平)因为与打架被人打伤并被工厂开除,打工仔杨某要求工厂对他的人身伤害负连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4万多元,并补偿其到60岁的损失费。近日,南海法院驳回了他的请求并要他负担诉讼费用。

  去年7月29日,杨某进入佛山南海西樵某公司任模具工。8月20日上午,杨某和车间主任邹某发生争执,“唇枪战”变成“肉搏战”,杨的左手被打致骨折。

  杨某与人打架严重违反了厂里的规章制度,厂方对杨作出处罚:厂方按章将其开除;杨某在厂工作了18天,工资按每月2300元计算,为1380元。事后,厂方给了他720元。因杨两次在厂借支了700元,因此厂方要杨退还多发的40元工资。杨拒不退还,并向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厂方支付22天的工资1686.66元。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杨某返还厂方40元;驳回杨某其它仲裁请求;处理费200元由杨某承担。

  杨某不服仲裁,遂向南海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厂方以月工资2300元按一个半月计算的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3450元、误工费800元。在一次庭审中,杨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厂方赔偿他精神损失费9000元,经济损失费4000元;在二次庭审中,杨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厂方赔偿经济损失费11500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并要求厂方补偿其至60周岁的损失费。

  法院审理认为:因原告杨某违反被告单位的规章制度,被告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故原告的请求不成立;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费11500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并要求被告补偿其至60周岁的损失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以案说案

  没有法律依据要求别提

  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衷律师:原告想得到更多的赔偿,自以为在工厂和别人打架被打伤,工厂要负连带责任,于是就提出了没有法律依据的赔偿要求。于法无据的请求法院不会支持,自己反而要承担更多的诉讼费用。(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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